全国设百余个环保法庭 环境司法"开门"仍需跨"三道槛"

09.07.2014  18:27

全国设百余个环保法庭 环境司法“开门”仍需跨“三道槛

新华社记者 闫起磊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宣布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这是我国环境司法迈出的标志性一步。

    此前,一些地方已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向污染宣战”。自2007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成立我国第一家生态保护法庭以来,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设立了134个环境保护法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然而,记者调查发现,环境司法打开大门后,仍面临案件“吃不饱”、诉讼“门槛高”、执法“难度大”三道槛。

     水缸”变“染缸”,环境污染紧逼司法机关开门“亮剑

    作为贵阳市数百万居民水缸的“两湖一库”水质不断恶化,蓝藻爆发,“水缸”变成了“染缸”,严重危及饮水安全。

    “设立环境保护法庭(后改生态保护法庭),目的是统一司法管辖权,以最严厉的法律措施遏制水污染。”贵州省清镇市环保法庭庭长罗光黔说。

    今年4月,贵州率先在全国初步建立省级层面的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系:包括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省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处和省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

    “环境案件专业性强,环境司法专门化,特别是环境审判机构专门化正在成为趋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唐林说,公众环境维权的意识日益增强,设立专门机构有助于拓宽环境维权的法律渠道。

     吃不饱、门槛高、难度大 环境司法面临“三道槛

    记者调查发现,尽管司法大门已开启,但真正畅通法治渠道解决环境纠纷,仍需跨过“三道槛”。

    ——案件“吃不饱”。近5年来,贵州省环境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不到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受理案件的7%。信访依然是公众解决环境纠纷的首选途径。此外,“以罚代管”现象普遍,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多。

    ——诉讼“门槛高”。民事诉讼法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仅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将大部分环境公益组织和公民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大门之外。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负责人黄成德说,环境诉讼成本大,很多污染受害人、公益组织也不愿选择司法途径解决环境纠纷。根据规定,诉讼费应由原告垫付,损害结果鉴定也由原告提出申请,但一般公民、环保组织难以承受。

    ——执法“难度大”。目前,我国尚未有经司法部授权的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导致鉴定无门。清镇市法院院长刘明表示,环境侵权及其危害结果往往呈现出潜伏性、长期性、衍生性等,当中复杂的生化转换和技术壁垒往往使得取证与鉴定因时过境迁而陷入困境。

     让法律利剑悬在环保局长头上,还要悬在书记市长头上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一些地方党政负责人和行政执法部门普遍感受到“压力”。

    贵阳市生态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赵生明等环保干部坦言,公检法机关的深度介入提高了环境执法威慑力,他们自身的责任和压力也加大了,“特别是生态检察院的督促,监管不好企业,作为监管者也要承担责任,感觉到背后悬着一把利剑”。

    但专家表示,治理环境危机的最大“门槛”仍在于各地是否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唐林、刘明等认为,司法审判的目的不仅是“制裁”,更是为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平衡加上一条法治“防线”,通过环境司法实践,“让法律利剑不仅悬在环保局长头上,还要悬在书记市长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