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各级环保部门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系统

28.08.2014  15:59

    近日,省环保厅印发《贵州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预警管理办法(试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系统,一旦监测预判未来空气质量会出现污染的可能,将按程序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

    根据《办法(试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系统,适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当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值达到预警条件时,立即上报预警信息,报各级人民政府发布预警。

    据悉,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预警等级、空气质量指数、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以及将采取的措施、提出的建议。Ⅲ级预警经市州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Ⅱ级预警经市(州)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Ⅰ级预警经市(州)政府主要领导和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预警发布方式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办法(试行)》规定,若违反有关规定,拒绝或屡次迟报数据,或伪造、篡改数据等行为的,由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参照相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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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警分级:Ⅲ级、Ⅱ级、Ⅰ级,其中,Ⅰ级为最高级别。当未来48小时发生连续两天及以上严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时,将被确定为Ⅰ级预警(红色)。当未来48小时发生连续两天及以上重度污染天气,或24小时发生一天严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在201到300之间,将被确定为Ⅱ级预警(橙色)。Ⅲ级预警(黄色)则为在未来72小时发生连续三天及以上中度污染天气,或24小时发生一天重度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AQI)在151到200之间。(记者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