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环卫职工基础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01.10.2020  00:06

我省五部门出台意见,划定环卫职工基础工资标准——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贵州省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意见》指出,原则上环卫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针对环卫工作特点,建立环卫职工风险保障机制。各地应当合理保障环卫职工救助资金需求,将环卫职工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救助保障体系或由当地人民政府每年核拨一定的专款,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界捐助,设立环卫职工专项救助资金。救助资金由环卫主管部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救助资金专项用于救助因工伤或患有重病住院治疗的环卫职工,优先考虑工会建档困难职工,不得挪作他用。

    《意见》强调,全省一线作业环卫职工月基础工资(不含奖金、津贴、补贴、工龄工资、加班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达不到120%的地方,应在2021年底前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调整到位。同时,各地应根据环卫岗位工种、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的差异,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进行岗位分档、细化,制定环卫职工岗位津贴标准,并建立弹性调整机制。环卫用工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合理安排环卫职工工作量和休息时间,依法足额发放加班工资。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对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按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记者 常青)

[责任编辑: 吴雨 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