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

17.06.2016  12:14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环评审批简政放权,分类制定和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科学规范环评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能,推动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有机融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以建设项目规划环评为抓手,通过强化空间、质量和总量管控,建立环评准入、审批、监管等三项制度,切实扭转“重审批、轻监管”的格局,形成“审批效率更高、服务质量更优、监督管理更强”的环评审批新格局。

二、建立健全环评准入制度

(一)强化规划环评。各地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区域、流域开发利用,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一地、两域、十个产业发展”规划,特别是磷煤化工、黑色和有色金属、畜牧、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等五大专项规划,应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制度。规划环评文件未经审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审批相应规划。未开展规划环评的重点规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受理规划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严格环评准入。建设项目所在地已无环境容量、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其环评文件。确需在环境敏感区域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在采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环境风险可控的,经市(州)人民政府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方可受理和审批其环评文件。

(三)划定选址“底线”。依据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三类对建设项目选址划定准入“底线”。第一类是重化工及“涉及危险废物和重金属排放”(以下简称涉危涉重)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得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第二类是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得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第三类是其他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且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得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

(四)制定负面清单。由省环境保护厅制定建设项目负面清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禁止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清单化管理,列入清单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环评手续,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五)构建联动机制。建立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能源、林业、水利、商务、旅游发展等部门协同推进规划环评联动机制,并适时制定出台符合我省实际的规划环评指导意见。

三、建立健全环评审批制度

(一)实行分类审核。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且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文件审批管理;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且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文件核准管理;对基本不造成环境影响且只须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文件备案管理;对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基本不造成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对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商住综合楼内的餐饮服务项目,在实现达标排放并满足功能区标准要求后,纳入城市环境综合管理。

(二)实施分级审批。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属地管理为主的分级审批制度,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审批权责,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率和环境监管效能。调整优化环评审批权限,制定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三)简化审批程序。推行多部门并联审批,依法清理取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在建设项目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前提下,不再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精简环评文件及技术评估内容,剥离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审查时,根据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可分别运用会审、函审等审查方式,技术审查分类管理名录由省环境保护厅另行制定。

(四)推动信息公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制订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推动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向社会公开。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建设项目环评相关信息,包括公众参与信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等。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建立健全环评监管制度

(一)规范中介机构执业。充分发挥环评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鼓励在我省从事环评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加入行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监督。环评中介机构必须在国家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评技术服务。清理取消各种环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打破行政区划及行业、部门垄断,禁止推荐中介服务机构。

(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将环评中介机构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畴,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环评中介机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诚信档案,将严重违法失信的环评中介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告。建设单位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时,须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信用承诺,承诺报送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环评中介机构须承诺受委托编制的环评文件符合国家和省的各项技术规范,对材料的规范性和环评结论负责。

(三)强化责任追究。环评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环评审批部门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作出的环评审批决定,要依法予以撤销,对负有责任的审批机关和有关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地方政府环评管理存在问题较多的,实施预警、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审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整改、上收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对情节严重的,实施区域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