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解读

12.06.2016  13:34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备案、公布、清理等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法发[20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决策和指导、推动工作的重要载体,涉及环境管理、监督执法等各个方面,是推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实现环境管理目标的重要形式,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保障文件内容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同时,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是全面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均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2014年,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为推动落实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先后制定下发了《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格式的通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对规范性文件的认定、登记、备案等进行了细化。根据省政府的统一安排,2015年9月,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政府督察室联合对我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明确指出我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存在监督管理责任不明确、制定程序不严格、规范性文件漏报率高、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等多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为尽快解决上述这些问题,大力推进我厅依法行政工作,提高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明确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制定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本办法共二十八条,附件3个。办法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范围、认定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明确。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职责, 厅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含审核、制发、归档、清理)、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含登记、备案、合法性审查),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起草。为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准确适用奠定了基础。

    二是明确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程序,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厅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交省政府法制办登记、取得规范性文件编号、签署制发、对外公布、备案审查等程序即行。

三是办法基于我厅目前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具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施行日期,  需要对具体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进行适时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应当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并在环保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报备、清理等工作纳入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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