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制定出台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27.10.2015  17:48
 

  为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近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共同印发了《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将于2016年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环保技术服务人员因重大行政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实施行政拘留,实施刑事处罚,造成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群体性事件,未履行环境保护行政合同约定义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服务、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动车环保检验等业务的环境服务机构严重违法或违背职业道德,从事环评、环境监测、环保专家咨询等环保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严重违法或违背职业道德等九种情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纳入环境失信黑名单管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含环境服务机构)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2年,环保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黑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黑名单数据永久进入企业环境信用数据库,纳入对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

  办法规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各级环保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对其环保行政许可予以限制,不予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2年内不得参与各种评先评优,撤销或建议撤销由环保行政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实施重点监管,并将其黑名单信息推送至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和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相关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中,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申请办理资质评定、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申报、升级、验证、免检(审)、出口货物退(免)税等事项中,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等工作中,依法采取限制措施。

  办法规定对列入环境服务机构黑名单的,各级环保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向委托方、社会通报其失信行为,建议更换委托环境服务机构;向环境保护部等相关资质管理、认证认可等部门和行业组织进行通报,建议进行相应的限制;2年内不得参与各种评先评优;将其黑名单信息推送至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和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相关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中,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申请办理资质评定、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申报、升级、验证、免检(审)、出口货物退(免)税等事项中,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等工作中,依法采取限制措施。

  办法规定对列入环保技术服务从业人员黑名单的自然人,各级环保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向委托方、环境服务机构、社会通报其失信行为,并建议环境服务机构解除聘用合同; 向资质管理、认证认可等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建议对列入黑名单的自然人进行相应的限制;取消其作为环保行政机关建立的专家库资格,组织有关专家咨询活动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各种评先评优;将其黑名单信息推送至贵州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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