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纳入领导干部主要审计内容

04.08.2014  12:36

          据中国环境报报道,近日,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据悉,此前中办和国办曾于  2010  年  10  月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为使在执行《规定》过程中,有规可依、操作规范等,因此,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制定了《实施细则》。地方债、生态环境保护列入审计内容。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计署党组成员张通介绍,此次《实施细则》对两办规定作了细化、补充和完善。

      一是审计对象方面,细化明确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审计对象范围。

        二是审计内容方面,细化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内容,将地方政府性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改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等情况列入审计内容。

        三是审计评价方面,明确了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四是责任界定方面,细化列举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情形。

        五是审计结果运用方面,明确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六是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方面,明确了领导小组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细化完善了审计计划、审计组织实施等方面的程序。

      《实施细则》首次明确建立领导干部轮审制度,即审计机关对重点审计对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重点审计对象包括重点地区、掌握资源量大的重点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等。

      《细则》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15项主要内容,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成为其中一项。

        在审计评价方面,《细则》明确,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在责任界定方面,《细则》细化列举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情形,是否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是重要评价指标。

      其中,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等后果的;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等后果的;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等后果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