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6版)》正式印发实施

04.01.2017  00:02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促进全省环保行政机关依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近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正式印发了《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6版)》(以下简称《基准》),基准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环保行政处罚是环保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环保行政机关解决环境问题,推动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影响重大。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既是贯彻落实是中央、省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也是深入推进全省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对于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意义重大。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0年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下发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标准对规范全省环保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标准对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情形过于原则,在执法过程中,基层环保部门反应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作出了重大修改,大大强化了企业的法律责任,增加了按日计罚、比例处罚等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大幅提高,对违法企业影响重大,急需细化自由裁量。

  《基准》根据2016年底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应2015年经省政府常务会审定公布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的行政处罚权责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对管理相对人的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幅度进行了细化。下一步,省环保厅将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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