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对“11.27”邓某某 批销淫秽色情光盘案予以宣判

04.06.2014  20:04

 

近日,在省、州、县三级“扫黄打非”办公室高度重视及有关“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协同配合下,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备受社会关注的“11.27”邓某某批销淫秽色情光盘案,以贩买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判处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通过网上购买DVD光盘16000余张,在自己经营的音像店内进行销售,共获利益2万余元。11月27日,瓮安县“扫黄打非”办公室组织对该经营店进行联合执法时,现场查获盗版光盘1405张及涉嫌淫秽光盘1077张。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4条,犯罪事实清楚,犯罪证据确凿,严重破坏了社会文化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以贩买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淫秽光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大部分非法出版物未流入社会,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鉴于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的悔罪表现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证明材料,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会对所在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综合以上情况,瓮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