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25.04.2017  20:59

    4月24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作为三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之一,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并正式发布。

    此《考核办法》提出了考核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考核原则、考核主体、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结果评定、结果复核、结果运用、纪律监督、地方办法、办法解释等12条具体条目,主要是对九个市(州)党委和政府及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进行考核。对县(市、区、特区)的考核由市(州)制定办法,组织实施。考核重点评价考核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以及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四个方面,按百分制计算:一是绿色发展指数,包括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和绿色生活六个方面49项指标,分值为70分;二是体制机制创新和工作亮点,分值为20分;三是公众满意程度,分值为10分;四是生态环境事件作为扣分项,每发生一起扣5分。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于次年8月底前完成。具体由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绿色发展指数和公众满意程度由省统计局提供数据,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体制机制创新和工作亮点由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定,生态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厅、林业厅等部门认定。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目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经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政绩、年度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2017年,我省将开展对九个市(州)的考核,贵安新区将从2018年开始进行目标评价考核。(记者 刘力维)

[责任编辑: 邓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