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两“问责”《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14.05.2015  13:18
      一、刚刚发布的《问责办法》让我们想起了今年两会上大家都非常关注的新《环保法》,我们都知道这是一部可能长了“牙齿”的环保法,请问出台这个《问责办法》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同时,贵州省在去年开展了一个“六个一律”环保行动,效果如何?另外,这一系列的组合拳在未来如何让这个环保成为长“牙齿”的环保?
    省环保厅答:《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出台,我想有这几个重要方面。
    第一,是全国同步实现小康的需要。按照十一次省党代会精神,贫穷落实是我们现在的主要矛盾,加快发展是我们的主要任务。按照总书记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和目标的定位,我们处在这个方位上,发展就和生态环境有了矛盾,我理解的小康不是开着宝马喝污水,也不是端着金饭碗守着好环境,而是一个生态美、百姓富、企业强的社会。我们既有发展的指标,又有保护环境的指标,群众满意这个指标才是小康的基本要义。
    第二,赵书记反复强调,现在我们的后发优势就在于生态良好,包括贵州省大数据、旅游业,去年机场的吞吐量突破了1400万人次等等这些指标,说明我们的生态良好、良好环境,对外界、省外乃至国外有着强大的吸引力。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后发优势怎么发挥?我们环保人都知道一个著名的公式,叫库兹涅兹曲线,在50年代,美国一位经济学家经过多年的研究,总结出了一个规律,就是经济和环境污染之间有一条曲线呈倒U型,他指的内涵包括三个阶段,在经济发展初期,环境污染程度较轻,随着经济的增长,污染程度逐步加大,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拐点,污染减小。对于贵州后发赶超很关键的问题是走一条什么道路?如果只要GDP不要环境肯定不是我们想要的小康,也不是我们的初望的发展道路。目前省委省政府给我们出了一个题目,怎样在加快发展的时候,环境和发展有冲突的时候,处理好两者之间相协调、相包容、良性互动的关系。因此,《问责办法》约束了我们的决策者、监管者、企业的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办事,时刻想着发展的同时还有一把刀在你的头上。
    第三,也是推进我们依法治省的需要。新《环境法》是历史最严的法,规定了我们党政的九条义务,其中有一条是对区域性的环境质量负责。我们《问责办法》里规定,区域性的环境质量出现大幅度的下降时,就要问责你,你怎么负责,我们规定情形当中要让你负责,要问你的责。如果你不负责的话,就会有责。所以我想《问责办法》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一个细化、延伸、补充。
刚才这位媒体朋友还提到“六个一律”,在环保法正式出台之前,也就是在去年,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就敏感地意识到,新《环保法》实施我们要有前奏,要让大家感觉到这个氛围的到来。因此,在老的环保法的基础之上我省提出了“六个一律”,以最严格的手段加强环境监管。
    2014年,“六个一律”环保“利剑”专项执法行动取得的成效。全省共关停企业139家,省级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41家,立案处罚环境违法案件630起,已执行处罚金额2723.5万元;查处高速公路、进城主干道沿线企业450家,关停21 家,拆除老旧设备实施清洁生产改造11家,强制拆除“黑烟囱”19个;与省公安、省检察院、省法院分别建立执法联合联动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成立了全国首家生态环境“联动执法办公室”协调安排各项联合执法、办案工作。对涉嫌环境犯罪的39起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刑拘15人。通过这批案子的立案、查处、处罚,加上在座媒体朋友们广泛地宣传,应该说在全省逐步树立了一个关注生态、正确处理生态和发展的关系的良好氛围。去年一年,我们群众投诉总量比前年翻了一番,这就是我们通过处罚得到的社会效果。那么在今年新的《环保法》实施之后,我们广大的群众和民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度将会更高。
        二、在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中,对党委和政府应该问责的情形包括哪些?
    (林业厅)答: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有下列十二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问责。
    (一)对有关保护和发展林地、湿地、林木、野生动植物、古大珍稀树木、自然保护区、林木新品种等法律法规,党委、政府的相关决定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保护林业生态红线的重要决策、决定和部署敷衍塞责、执行不力的;
    (二)工作失职, 不认真履行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责任,导致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目标考核不合格,或未完成指定的任务,或工作没有达到质量和进度要求、明显滞后的;
    (三)工作不力,导致林业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区域的划分和管控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造成森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保护区和林木新品种遭到较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四) 在制定经济发展计划和本地地方性规定,开展招商引资等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做出或执行违背保护管理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保护区和林木新品种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指示、批复、决定的;
    (五)不按要求认真建立和执行有关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的制度、没有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逐步加大保护林业生态红线必需的资金(包括建设资金、补偿资金和保护资金)、没有配备必需的装备和人员,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违法干预、阻挠、妨碍和限制林业、农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正常行使森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保护区和林木新品种的管理和执法工作的;
    (七)监管不力,导致辖区内发生重大或多起贪污、截留、挪用保护林业生态红线资金情况或违法违规审批林地和湿地征占用行为的;
    (八)领导和督促不力,导致辖区内破坏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保护区和林木新品种现象较为突出,或对破坏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保护区和林木新品种的案件查处不力,导致发生多起被国家林业局要求整改或被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破坏森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保护区和林木新品种案件,造成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保护区和林木新品种较大损失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九)管控不力,导致辖区内发生特大或多起重大森林火灾或IV级以上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十)领导不力,导致辖区内的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等工作的任务没有完成,发生多起一般造林质量事故或因造林任务没有完成或造林质量达不到要求而被国家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十一)不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对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的反映、投诉和举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十二)其他不认真履行保护林业生态红线工作职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另外,还有5种是重特大以下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当问责的情形:
    (一)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较大的事故;
    (二)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的事故;
    (三)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及林木新品种,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故;
    (四)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人员死亡或多人受伤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市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五)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或市州领导明确批示要尽快作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在林业执法工作过程中,有很多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对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对保护森林资源意识不强,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失职、渎职,因此,这些情形的问责可以警示和约束各级领导干部。
        三、两个办法出台后,落实是关键, 我想请问下省监察厅,在今后工作中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两个办法落到实处?
    省监察厅答:省监察厅将认真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认真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聚焦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落实“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原则,一是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主体责任,进一步督促落实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实施“一案双查”机制,一旦发生损害生态环境的重大事故,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做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二是坚持将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违纪必究、执纪必严,从严查处因相关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监督检查、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问责的线索,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有哪些生态环境损害情形的应当问责?
    省环保厅答: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损害生态环境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制定与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相违背的文件及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辖区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影响群众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因监管和防控不力,导致本地区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以及不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导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连续两年未完成本地区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造成环境污染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6、擅自变更已批准实施的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生态红线保护管控区规划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7、依法对辖区内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8、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露采矿山,未完成限期关闭和逐步退出任务,未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对生态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
    9、不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擅自变更保护区范围的,或者不按规定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口的;
    10、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环境保护部对本地区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
    11、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上级机关督办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不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或久拖不决、处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
    12、限制、干扰、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保护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和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进行查处的;
    13、谎报、瞒报有关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迟报、漏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省法制办补充答:刚才这个提问是说我们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当中,在两个办法当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刚才熊厅长和金厅长作了比较详尽的回答,站在法制办的角度上来说,两个《问责办法》是贵州的突出问题,各位记者知道,在安全生产方面讲的是两个主体责任。一,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而我们两个《问责办法》当中,回答了现实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党政领导干部要负责任,对现在全国包括我们贵州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贵州的回答,刚才金厅长和熊厅长分别讲了12条和13条,他的剑指在贵州省就是剑指九个市州的党委、政府,包括县、区的党委和政府,1444个乡镇党委和政府。这个贵州回答,解决了困扰现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林业环境当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我们相信,随着这两个《问责办法》的贯彻实施,在贵州将会出现蓝天、白云、绿水。
   

    五、目前涉及风景名胜区方面的生态损害主要有哪些?下一步如何加强我省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省住建厅答:当前,全省总有18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53处省级风景名胜区和3处世界自然遗产。这些年风景资源为我省旅游业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支撑。但在这一过程中,也看到各地在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发展中存在一些风景名胜资源被生态损坏和破坏的情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景区内建设各种重大基础设施;2、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其中,规划、建设项目不报批的情形较为突出。针对这些违法违规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我厅每年都会召开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会议,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强调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重要性,并对未按要求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每年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工作,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对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社部、住建部令第29号)和《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六、请问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哪些行为要受到问责追究?
    省水利厅答: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往我们有些领导干部只重视GDP增长,忽视或漠视经济发展中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的任务,这种以牺牲生态环境长远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的行为,不仅会受到社会监督,行政问责,还会受到法律追究。《办法》对擅自批准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建设项目、违法批准减免水土保持规费、以及监管部门对建设中违法弃渣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生态环境严重影响的不作为、慢作为等失职情形明确了问责方式和处理规定。实施充分表明省委、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坚定决心。
    《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追究责任。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不依法做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或者是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今后,我们还将大力推动建立体现水土保持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等,确保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职责不折不扣履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