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新闻发布稿

14.05.2015  10:24

 

贵州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熊德威

 

(2015年4月17日)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下午好!《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经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和省委常委会审定通过,于2015年4月4日发布并开始施行。“问责”《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我省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贯彻执行新《环保法》的重要举措。下面,我就《问责办法》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朋友作简要介绍。

一、《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起草背景

2012年9月,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把生态文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 “五位一体”建设总体格局,提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来进行安排和部署,表明了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决心和信心。

问责办法》依据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2014年初全国两会,出席了贵州代表团的讨论,专门对贵州牢牢守住两条底线和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并作了重要批示。另外,十八届四中全会又通过了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

2015年元月1日,新《环保法》开始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法。新《环保法》第六十八条从9个方面对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环境管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监管缺位等问题给予了严厉的惩处。对符合第六十八条9个方面监管不到位情况的,可分别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六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和对区域性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规定。

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体会议提出,保护生态环境是必须坚守的一条底线。要“创新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和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提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贵州。

2014年,贵州获批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在全国率先探索欠发达地区立足自身优势转变发展方式,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积累经验、提供示范。当前,我省正在大力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主战略,因此,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指示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决定,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如何牢牢守住生态这条底线,这是当前省委省政府和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普遍关心和关注的问题。

贵州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总体思路,突破难点、狠抓重点、创造亮点、应对热点。《问责办法》的出台,必将促进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截至目前,我省已完成对赤水市、荔波县的自然资产审计,并向有关部门移送20余起破坏资源和对环境造成危害的违法事项,这标志着贵州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面也就是在追究办法出台之前已做了一些单方面的探索。同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赤水河流域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试点、推广实行第三方运营、生态补偿机制、排污权交易试点以及河长制等一系列机制和制度建设,在全国范围内看,我们在机制、新的体制探索方面上有了新的进展。

二、《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包括了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以及各职能部门包括监管职能部门和管理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应当问责的情形。

      其中, 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被问责的行为 主要涉及制定与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相违背的文件及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辖区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影响群众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13种行为。

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被问责的行为 主要涉及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擅自审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不按规定对违法排污单位进行查处,或者支持、放任已被依法停产整顿、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违法批准缓缴、减缴、免缴排污费及水土保持费等相关规费的;不依法履行职责,取缔淘汰落后产能不力的等10种行为。      

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被问责的行为 主要涉及因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直接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负有领导责任的;偷排或篡改、伪造数据,逃避监管的;不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擅自投入生产,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向对生态环境有较大损害,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发放贷款的;发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擅自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保护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等11种行为。

      另外,有其他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造成严重生态破坏或恶劣社会影响,应当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生态环境监管、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将被问责。问责的方式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且这些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视情况合并使用。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被问责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与以往单独行政问责不同的是,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使问责的范围覆盖到政府和党委,明确消除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党委不问责的不足规定。

      《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是贵州省明确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颁布的第一个比较系统规范的问责办法,它把法律监督、纪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做了统一,使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有了统一规范的责任追究依据和标准。这对于下一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上浓墨重彩的一笔,也必将促进领导部门、监管部门、生产经营部门转换思路,转变观念,增强法制和纪律意识、约束意识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