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立法守住多彩贵州

15.06.2015  18:01

  这一组数据,是我省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的成绩单之一:

  截至2014年底,我省森林面积达1.295亿亩,森林覆盖率达到49%;治理石漠化面积5918.6平方公里,全省石漠化土地年均减少幅度约为1.5%;全省44条主要河流85个监测断面达标率为81.2%,出境河流断面水质达标率为85.7%;9个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

  良好的生态是贵州最大的优势、最亮的品牌,但在建设生态文明的征程上,贵州在依靠先天优势之外,更不乏后天的执着探索,生态立法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我省生态建设立法起步较早,1980年,省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奖励“三废”综合利用和排放“三废”收费、罚款暂行办法》,开启我省生态立法之路。

  以此为开端的多年立法实践,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立法近年来在全国走前列奠定了良好基础。

  2009年10月,贵阳市首开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综合立法之先河,通过《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出台了全国第一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2011年7月,《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出台,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一部针对一条河流制定的综合性保护法规,成为对“一河一条例”立法模式的一次具体实践。

  2013年2月,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全国第一部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专项法规《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

  2014年3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带着对贵州发展的深切关怀和殷切期盼,来到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贵州代表团,与我省全国人大代表一起共商发展大计。“要树立正确的发展思路,因地制宜选择好发展产业,切实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提升,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代表团上的重要讲话,引起了全省各族干部群众的强烈共鸣,进一步激发了大家守护好贵州青山绿水,建设美好家园,建设小康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的重要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紧锣密鼓地开展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工作,并于当年5月审议通过了《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在当时国家还没有专门上位法,全国各省(区、市)也还没有出台同位法的情况下,我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将贵州生态文明建设综合立法进一步引向深入,发出“多彩贵州拒绝污染”强音。

  这部《条例》首次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明确了补偿的原则、方式等;首次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政府部门的考核目标;首次建立环境信用机制。《条例》从当年7月开始施行后,为贵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崛起,营造宜居的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打造生态文明先行区从制度上给予了保障。

  在省人大常委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同时,我省其他各级立法机关也在开展生动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实践。立法机关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区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制定了一系列流域、区域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进一步深化了“一河一条例、一湖一法规”的立法模式。

  通过立法机关探索尝试,具有贵州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体系初步形成。据统计,截至2014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涉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地方性法规56件,约占制定地方性法规总数的20%,其中有效的36件;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共制定涉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地方性法规27件,有效的20件;各自治地区共制定涉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单行条例38件,有效的32件。

  用法治的力量引领生态文明建设,我省守住守好了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2014年,我省经济生产总值9251.01亿元,比上年增长10.8%,经济增速位居全国第2位,且连续4年居全国前列。

  “事实证明,既要发展又要生态,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碧水青山,只要思路明、讲法治、用心做,是完全能做到的。”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龙超云表示。

(记者 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