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生活垃圾随意丢 最高罚款50万元

08.12.2020  01:51

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表决通过——

生活垃圾随意丢 最高罚款50万元

同时规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场

  日前,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今后,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抛撒、遗撒生活垃圾及滴漏污水的,最高罚款50万元。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生活垃圾运输专用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在运输过程中,禁止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抛撒、遗漏生活垃圾及滴漏渗滤液。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采用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先进技术处置生活垃圾。

  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抛撒、遗撒生活垃圾及滴漏污水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管理,对服务期满或者库容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封场和生态恢复。已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置设施的地区,应当逐年减少垃圾填埋量,鼓励对已填埋的垃圾进行焚烧处置。

  《条例》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践行绿色低碳、节能俭约的生活方式,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记者 肖达钰莎)

[责任编辑: 栾小琳 邓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