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制定〈贵州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条例〉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7.05.2016  15:29

  (2016年5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钱晓鸣

省人大常委会 :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禄绍康等12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贵州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办理。我委收到议案后,立即就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明确专人负责,开展了大量调研,2016年4月12日委员会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毕节市与议案领衔人禄绍康等代表及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听取了代表的意见建议并深入黔西县高锦民族小学调研。4月14日,召开了有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及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与会人员的意见建议。5月5日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该项事业的发展。2011年,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的要求;2015年,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了“推动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民族乡工作、民族文化保护、清真食品管理、城市民族工作等立法”的要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迎来了新的发展时期。

  当前,制定《条例》对于推动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是十分必要的。第一,运用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我省顺利实现与全国“同步小康”目标的基本需求。在实施大扶贫战略中,亟需掌握运用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才能更好地了解少数民族困难群众的所盼所想,顺利实施精准扶贫。第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展现“多彩贵州”民族特色的重要载体,维系着各族群众的乡愁乡情。保存和发展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厚植“多彩贵州”的文化生态资源,对我省推进“文化旅游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少数民族学龄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的“助推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学龄儿童需要借助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为“拐杖”,才能较快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按部就班学习文化课程。同时,学习传承本民族语言文字也是少数民族同胞普遍、朴实的强烈愿望。第四,制定出台《条例》是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的有力举措。依法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有利于开展社会治理工作、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第五,制定出台《条例》对于巩固维护国家战略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我省有一些跨国居住的少数民族,运用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国家不能丧失的文化战略资源和宣传阵地。

  目前,新疆、内蒙古、西藏、云南、青海等6个省区先后制定出台了有关保护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条例或规定。我省禄绍康等代表分别在2014年、2016年两次提出立法议案,并进行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议案的立法指导思想明晰、观点鲜明、例证详实。

  综上所述,我委认为,通过立法建立长效机制来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是必要的、可操作的。我委将开展此项目的立法调研,待立法时机成熟,即向常委会提出列入议程的建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