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阳数博会上的思想碰撞 开放与保护:“数据天平”的两端

28.05.2015  02:47

2015贵阳数博会上的思想碰撞

开放与保护:“数据天平”的两端

清华大学数据科学研究院执行副院长韩亦舜

大数据时代要建立数据道德伦理

大数据时代,伦理道德面临一些新的关系问题,要更加重视伦理道德教育,建立基于数据道德伦理的新公序良俗。伦理道德问题在互联网时代有了新的表现形式,比如“人肉”等网络暴力现象。大数据时代产生了新关系、新问题,包括数据立法、数据安全、数据道德、数据隐私、数据伦理等。就数据道德而言,核心部分是法律规定,法律以外就是在道德伦理范畴,大数据时代要遵循相关的伦理原则,寻找挖掘数据时,目的先行,文责自负;发布数据或信息时,要慎之又慎,也须知道传责自负;要区别对待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物,公众行为与私人行为。探讨数据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根本的原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目前,隐私问题存在着利己主义的悖论,一方面希望得到个性化服务,一方面希望保护自己的隐私;一方面希望别人把数据公开出来,一方面找种种借口不开放自己的数据,这里面涉及很多问题,我们价值观会重塑,有些东西将不再成为隐私,安全问题同样如此。铺天盖地的数据向我们袭来,我们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都没有解决好。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伦理道德教育永远需要。要把伦理道德作为基础教育的一部分,并包含大数据时代人伦关系的新特点;直面利益冲突各方,运用大数据理念,透析各方面利益关注点,达到新的平衡;正确的舆论引导,建立基于数据道德伦理的新公序良俗;建立善与恶、是与非、正义与邪恶、荣誉与耻辱、诚实与虚伪等道德观念。

另一方面,大数据能够帮助我们更加接近事实,记录着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的行为,提醒我们的行为规范,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奇虎360副总裁曲冰

大数据时代必须遵循隐私保护三原则

在大数据时代,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互联网公司,都必须遵循隐私保护的三大原则:一是用户拥有数据的所有权,不论是隐私,还是个人信息;二是互联网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护用户数据的安全;三是互联网公司在平台使用一些数据的时候,要给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不能随意地使用,特别是过度地使用用户的数据。政府、企业、第三方机构要联合起来,无论是在法律、标准等方面,共同把整个环境建设得更好。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以后就没有互联网公司了,都成为了互相连接的公司,由此,企业的责任跟义务将会更加重大。

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主任张新红

大数据时代需要有大数据思维

大数据时代需要有大数据思维。让数据流动起来,资源重整,发挥价值,数据驱动才能让信息经济更好地发展。

企业的核心价值从品牌化阶段、多元化阶段、全球化阶段走到互联网化阶段,一个企业的成功与否与是否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紧密相关。在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趋势下,将来所有的企业都是数据化企业。与过去传统工业经济不同,信息经济的核心就是数据驱动。随着时代的发展,迎合时代特征,大数据思维已成为当下成败之关键。全样本、智能化、无限性……大数据这些不同于小数据的特征也随之而生出多功能。贵州举办的大数据商业模式赛、草根大赛等,通过把各种数据、信息、技术汇聚在一起进行评比展示,又激发出新的火花、思路,产生新数据甚至新规律,这就是大数据的溢价功能。此外,大数据具有的识别、重现、关联、预测等功能,也使得人们认识世界的能力空前提高。

具备了大数据思维,企业才能更好地拥抱信息经济、拥抱信息社会。现在,数据已经成为企业非常重要的资产。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投入,数据正成为新型商业模式的基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

个人信息保护需要梯度立法

我们不仅要关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还要重视数据开放与个人隐私保护,规范与发展并重。互联网产业给当下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挑战。用传统方法管理互联网产业,会阻碍新业态发展,或者是对中间平台双边市场等规律认识不足,缺乏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能力,缺乏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这会影响该产业长期发展的基础。

在这样的压力和挑战下,如何实现互联网产业“发展与规范并重”的目标?要通过法律来确定信息保护的边界,确定管理权限的边界,并且要避免立法的碎片化。要关注在大数据环境下的不同利益主体,推动梯度立法。通过立法,用技术手段去主动实现信息保护,使得信息处理过程更透明,保证用户享有真正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同时,还可以考虑采取第三方认证等柔性机制。在此基础上,还要注意“大数据”、“云计算”、“被遗忘权”、“个人数据可携带”等新问题。在大数据环境下,很多信息数据,原本并不是个人信息的东西在经过重新整合汇聚后,就可能使那些会变成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浮现出来。像云计算是在云端或者哪个层面发生就很难判断。如果运用传统的信息保护规则,就解决不了现在新产生的问题。正是在现在的产业发展背景下,数据开放与隐私保护立法才显得举足轻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规划所副所长刘高峰

保护规则指引性不强会制约企业正当数据应用需求

保护规则指引性不强是制约企业正当数据应用需求的重要原因。企业不清楚哪些信息是可以收集使用的,哪些信息是可以共享开放的,这实际上也增加了企业的数据应用的风险。对于个人来讲,同样也存在悖论。如何既享受服务又避免安全担忧?权利保障不到位是制约个人授权意愿的重要原因。

在有些发达国家跟地区有些信息可携权,被遗忘权有明确的界定的,还有善后机制,但国内目前只是一个报告制度。这就需要对企业在正当的数据应用方面有一个明确的边界,有一个很明确的指引,要通过政府引导,制定一些行为指南,建立一些机制,搭建起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生态系统,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目标的二元化,一方面要促进个人信息更深入更安全的挖掘和使用,同时要防止个人信息的发掘和使用偏离法律道德的底线;另一方面,也要保护企业正当应用个人信息,从而推动数据应用创新,最终实现技术、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