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14号)

05.05.2017  10:3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7〕1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按照如下要求做好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

一、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省政府各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省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放管服”改革等加强立法工作,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要坚持问题导向,拓展调研渠道,丰富调研手段,创新调研方法,充分掌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统筹考虑不同方案的利弊得失,努力设计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的制度规定,通过立法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为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要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途径和方式,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特别是要听取基层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执法机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全面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当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落实和完善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度,充分调动立法咨询专家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抓好组织实施。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的执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对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力争达成共识。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报送工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拟审议的4个月前完成。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单位落实立法计划、推进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2017年总体工作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立足我省当前发展阶段特征和改革发展需要,以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国家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为契机,及时完成有关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一、立法项目(12件)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6件)

1.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由省科技厅起草《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

2.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由省环境保护厅起草《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3.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管理,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省农委起草《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

4.为规范安全生产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由省安全监管局起草《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

5.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促进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保障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由省投资促进局起草《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草案)》。

6.为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有效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科学利用空中云水资源,由省气象局起草《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草案)》。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项目(6件)

1.为加强消防设施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我省消防综合治理能力,由省公安厅起草《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草案)》。

2.为规范和加强通航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通航设施安全运行,促进水路运输发展,由省交通运输厅起草《贵州省通航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草案)》。

3.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省政府法制办起草《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修订草案)》。

4.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降低机关运行成本,由省机关事务局起草《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

5.为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满足住户正常用电需求,由省能源局起草《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6.为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由省政府法制办起草《贵州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二、预备立法项目(46件)

(一)拟通过调查研究和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35件)

1.《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省发展改革委)。

2.《贵州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省发展改革委)。

3.《贵州省政府投资条例(草案)》(省发展改革委)。

4.《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省教育厅)。

5.《贵州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省教育厅)。

6.《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草案)》(省科技厅)。

7.《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8.《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9.《贵州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草案)》(省民宗委)。

10.《贵州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条例(草案)》(省民宗委)。

11.《贵州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条例(草案)》(省民宗委)。

12.《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省民宗委)。

13.《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省司法厅)。

14.《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草案)》(省司法厅)。

15.《贵州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省财政厅)。

16.《贵州省人才开发促进条例(草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7.《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8.《贵州省园林绿化条例(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9.《贵州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贵州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1.《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交通运输厅)。

22.《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修订草案)》(省交通运输厅)。

23.《贵州省渔业条例(修订草案)》(省农委)。

24.《贵州省河湖管理条例(草案)》(省水利厅)。

25.《贵州省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条例(草案)》(省商务厅)。

26.《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省文化厅)。

27.《贵州省献血条例(修订草案)》(省卫生计生委)。

28.《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修订草案)》(省卫生计生委)。

29.《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草案)》(省林业厅)。

30.《贵州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省国资委)。

31.《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省质监局)。

32.《贵州省体育条例(修订草案)》(省体育局)。

33.《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省政府金融办)。

34.《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省档案局)。

35.《贵州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草案)》(省地震局)。

(二)拟通过调查研究和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11件)

1.《贵州省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草案)》(省发展改革委)。

2.《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省科技厅)。

3.《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修订草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省公安厅)。

5.《贵州省停车泊位管理办法(草案)》(省公安厅)。

6.《贵州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规定(草案)》(省安全厅)。

7.《贵州省电信领域国家安全工作规定(草案)》(省安全厅)。

8.《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省工商局)。

9.《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草案)》(省机关事务局)。

10.《贵州省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管理办法(草案)》(省气象局)。

11.《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省铁路护路办)。

省人民政府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从已经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文本基本成熟的上一年度预备立法项目中选择。此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确有必要、条件成熟按程序审批后,有关部门可适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