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厅简化手续 为我省农村公益性项目依法使用林地提供制度保障

28.12.2016  19:40

长期以来,我省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由于资金投入量少、规模小等原因不能获得项目立项文件,因而不能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导致一批农村公益事业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或不能实施,成为推进我省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一大难题。

全省脱贫攻坚战打响后,省林业厅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抢抓修订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规定的契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修建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使用林地作出了简化程序的规定,通过制度设计破解了农村公益事业依法使用林地的难题。

根据2016年11月出台的《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二十三条第十一款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修建的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只需提供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即可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和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免交此类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这些政策的出台,降低了我省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门槛,大幅降低了建设成本,提高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积极性,必将有效减少农村建设项目无序使用林地的乱象,为助推我省农村脱贫致富、加强林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全国生态文明试验区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