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20.06.2015  12:35

  近日,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出台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省政府在国务院确定的发债额度限额内依法举借债务,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政府由省政府代为举借。且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和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

   政府举债须报批

  “实施意见”提出,要重新审核政府举债建设项目,凡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2014年9月21日前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等有关要求的在建项目,纳入政府举债在建项目名录管理。各级政府在统筹各类资金中,应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要加强成本管控,实行融资机构利率比选制度,原则上不得举借综合融资成本高于10%的债务,并禁止举借综合融资成本高于15%的债务。

  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在国家批准的举债限额内,报经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为各级政府统一发行政府债券举债,纳入省本级预算或调整预算,市(州)政府等在批准的限额内申请省级代为举借的政府债务,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意见”规定,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债务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严禁变相融资

  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 “意见”支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中央出台的棚户区改造等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除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政策规定外,政府严禁提供担保、变相融资,不得以国有资产通过抵押、质押、承诺承担偿债责任进行融资。

  对确需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各级政府应依法履行协议约定,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按协议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今年起,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一律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并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杨露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