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15.03.2016  16:08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7件)

(一)为加强民族乡工作,促进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由省民宗委起草《贵州省民族乡工作条例(草案)》。

(二)为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由省民政厅起草《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

(三)为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实现传统村落可持续发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例(草案)》。

(四)为保护水资源环境,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由省水利厅起草《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

(五)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由省卫生计生委起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六)为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由省审计厅起草《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订草案)》。

(七)为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发挥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由省统计局起草《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草案)》。

上述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审议的时间,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办理。

二、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项目(2件)

(一)为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起草程序,提高立法质量,由省政府法制办起草《贵州省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草案)》。

(二)为保护我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输送安全,由省能源局起草《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草案)》。

三、通过调查研究和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33件)

(一)《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条例(草案)》(省发展改革委)。

(二)《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省科技厅)。

(三)《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省科技厅)。

(四)《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草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贵州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草案)》(省民宗委)。

(六)《贵州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条例(草案)》(省民宗委)。

(七)《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公安厅)。

(八)《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省司法厅)。

(九)《贵州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省财政厅)。

(十)《贵州省人才开发促进条例(草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贵州省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省国土资源厅)。

(十二)《贵州省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省环境保护厅)。

(十三)《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省环境保护厅)。

(十四)《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省环境保护厅)。

(十五)《贵州省乌江流域保护条例(草案)》(省环境保护厅)。

(十六)《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七)《贵州省园林绿化条例(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八)《贵州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九)《贵州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省农委)。

(二十一)《贵州省河湖管理条例(草案)》(省水利厅)。

(二十二)《贵州省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条例(草案)》(省商务厅)。

(二十三)《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省文化厅)。

(二十四)《贵州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省文化厅)。

(二十五)《贵州省国有林场管理条例(草案)》(省林业厅)。

(二十六)《贵州省体育条例(修订草案)》(省体育局)。

(二十七)《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省安全监管局)。

(二十八)《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省政府金融办)。

(二十九)《贵州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草案)》(省投资促进局)。

(三十)《贵州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管理条例(草案)》(省地震局)。

(三十一)《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省无线电管理局)。

(三十二)《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草案)》(省气象局)。

(三十三)《贵州省贵安新区管理条例(草案)》(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通过调查研究和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14件)

(一)《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草案)》(省发展改革委)。

(二)《贵州省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草案)》(省发展改革委)。

(三)《贵州省停车泊位管理办法(草案)》(省公安厅)。

(四)《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草案)》(省公安厅)。

(五)《贵州省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倒查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草案)》(省公安厅)。

(六)《贵州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草案)》(省公安厅)。

(七)《贵州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规定(草案)》(省安全厅)。

(八)《贵州省企业信用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省工商局)。

(九)《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修订草案)》(省政府法制办)。

(十)《贵州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省人防办)。

(十一)《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草案)》(省人防办)。

(十二)《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草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三)《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四)《贵州省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管理办法(草案)》(省气象局)。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安排,需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的,适时开展修改工作。

此外,未列入计划,但确有必要、条件成熟的项目,按程序审批后,有关部门可适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