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统计数据新闻发布及解读管理办法》

22.01.2016  14:19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统计数据新闻发布及解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贵州省统计数据新闻发布及解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客观、及时反映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一步规范管理统计数据发布和解读,维护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提高统计新闻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维护政府统计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数据发布,是指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及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程序,首次向社会发布全省统计调查数据、统计信息,以及解读统计数据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省政府新闻办应加强对全省统计数据发布的指导,按照省领导要求,组织召开有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

  第四条 统计数据发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统计数据发布要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不断提高统计调查工作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二)真实准确原则。统计数据发布应实事求是,尊重规律,确保数据准确、客观真实、严谨权威。

  (三)积极主动原则。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及省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主动发布统计数据。对于公众关注的有关统计数据,要积极回应。

  第二章 发布机构

  第五条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及省有关部门(单位)是全省统计数据发布和解读的主体。

  第六条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及省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自主新闻发布,强化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新闻发布工作机构建设,不断完善新闻发布制度,规范发布程序,做好媒体协调工作。

  第七条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及省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统计数据发布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及解读的审核把关,并主动出席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第八条 全省综合统计数据的发布和解读,由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共同牵头,省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黔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统计数据,按照“谁出数、谁负责”原则,对所提供的统计数据负责。

  第九条 全省部门统计数据的发布和解读,由省有关部门(单位)牵头负责。省有关部门(单位)统计调查取得的部门统计数据,报省统计局备案后,由本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发布。

  第三章 发布内容

  第十条 全省综合统计数据发布原则上应按照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制定的发布计划定期发布。

  第十一条 全省综合统计数据的新闻发布主要包括:

  (一)月度发布:主要月度经济指标数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业生产、消费市场、财政收支、金融存贷款、居民消费价格等。

  (二)季度发布:主要季度经济指标数据。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农业生产、工业生产、消费市场、财政收支、金融存贷款、进出口、价格指数、城乡居民收入等。

  (三)年度发布:主要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数据。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农业生产、工业生产、消费市场、财政收支、金融存贷款、进出口、价格指数、城乡居民收入、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

  第十二条 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大型普查,以及有关专项统计调查数据,按照相关规定发布。

  第十三条 综合统计数据发布内容,由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审。涉及工作大局的统计数据,由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视情提请上级行政机构审定。

  第十四条 涉及工作大局的部门统计数据发布,省有关部门(单位)需在发布前与省统计局会商确认,视情提请上级行政机构审定,并报省政府新闻办备案。

  第四章 发布方式

  第十五条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及省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接受媒体采访、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统计数据的新闻发布和解读。

  第十六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是统计数据发布和解读的一种重要方式。

  (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及省有关部门(单位)自主新闻发布,按照工作程序备案,并提前与省政府新闻办沟通。

  (二)须由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重大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由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及省有关部门(单位)报分管省领导同意后,报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实施。

  (三)全省综合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应在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后及时组织召开。

  第十七条 月度综合统计数据发布,主要由省统计局采取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稿的方式,于次月13日左右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 季度综合统计数据发布,主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稿的方式,于季后20日左右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 其他统计数据的发布和解读,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发布。

  第五章 发布保障

  第二十条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及省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与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媒体的沟通,共同配合做好统计数据新闻发布和解读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及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新闻发布的队伍建设和后勤保障,加强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平台建设。

  第二十二条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及省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统计数据发布和解读的内容准备,确保发布内容客观、真实、准确、权威。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办好“贵州发布”专栏。新闻媒体和网站要在重要版面、栏目、时段、频率、网站首页等及时准确报道。

  第二十四条 新闻媒体要高度重视统计数据新闻发布和解读,明确专人负责与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及省有关部门(单位)联系,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闻媒体应及时刊播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及省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权威统计数据和解读,不得刊播、转载、转摘未经核实的来稿和信息。对故意歪曲事实、进行虚假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须及时勘正。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新闻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