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扎实抓好本级目标绩效管理创新工作

22.09.2015  13:28
 

  为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公开信息目录”管理试点、示范工作的安排部署,省环保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环境保护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率先在全省开展了“非公开信息目录”管理创新试点、示范工作。此项工作的开展,在全国尚属首次、在全国环保系统尚属首次,将环境保护“非公开信息目录”列入推进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坚决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的重大改革内容,在全国所有党政系统改革层面尚属首次。

  一、创新背景

  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法律法规目前仅对应该公开的信息分别进行了列举,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仅有原则性描述,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在实践中常常难以把握和操作,要求公开信息的民众或机构因不知晓有的环境信息公开是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信息公开机构可依据有关规定拒绝公开不宜公开的涉及环境保护类的有关政府信息的问题。因此,必须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等类不宜公开的环境信息进行进一步细化,形成非公开信息目录,以便公众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把握环境保护类非公开信息类别,避免环境保护类信息公开无序化。

  该厅根据我国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外关于不予公开信息的相关界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非公开信息管理目录”试点工作的要求,向全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非公开信息管理目录”,是结合《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指南》《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要点》,并在实践中做出的一项初步尝试和探索,厅党组会专题研究了批准该办提出的“非公开信息管理目录”实施方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就该厅开展的“非公开信息管理目录”试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在我省省直部门全面推广。

  二、创新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指南》《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和《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公开信息目录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指南》《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等规定和要求,依法向社会公布、公开“环境保护工作非公开信息管理目录”。

  三、创新目标

  探索“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实现路径,界定信息的公开属性,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晰和规范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的自由裁量空间,推进决策、执行、管理和服务、结果各方面信息应公开尽公开。

  四、创新思路

  按照“确保‘环境’安全、减少‘例外’信息、公共‘利益’优先、减少‘对抗’矛盾、降低‘公开’风险”的思路,凡是信息公开范围外的涉及环境保护类的政府信息,按照“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的规定要求全部公开;凡是列入“非公开信息管理目录”的涉及环境保护类的政府信息,坚决不予公开;凡是未列入“非公开信息目录”管理范畴,但公开后可能危及地区政治、经济和环境安全的信息,经请示省委、省政府和其他有关权威部门后按批复“公开”或“不予公开”。

  五、创新原则

  (一)“目录之外尽公开”原则。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要求,严格区分、准确界定信息的公开属性,尽量压缩非公开信息目录。对该厅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或保存的信息,如兼有不予公开内容和可以公开内容,且两部分内容可以作出区分的,要主动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利益优先”原则。对信息公开的属性界定要体现公共利益优先的特殊性要求,认真对照、评估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是否足以抵消公开带来的社会效益,如果公开的信息更符合公共利益或者公开该信息确有必要,可以主动公开。

  (三)“严格保密审定”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批准认定的《环境保护涉及国家机密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厅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对无法确定公开属性或公开范围的信息,及时报省级保密主管部门确定,对于公开信息名称、机构等要素即有可能导致失泄密的信息,在非公开信息目录中作原则性说明。

  (四)“已移交档案酌情公开”原则。对已移交省档案馆的档案信息,如果未达到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开放年限,可以纳入非公开信息目录。对于已移交省档案馆且达到开放年限的信息可以不将其列入主动公开范围,但应受理此类信息公开的申请。

  六、创新范围

  非公开信息目录管理创新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七大范围:

  (一)公开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未成熟的信息,包括正在审议讨论、调查研究、统计分析的过程信息(依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决策文件草案除外)。

  (四)纯属行政机构内部组织人事、财务和工作运转等内部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公开的除外)。

  (五)涉及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公正、合法进行的信息。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七、创新实践

  (一)制定方案,梳理目录。2015年7月6日前,办公室牵头商有关处(室)制定《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非公开信息目录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启动此项工作。7月10日前,对非公开信息内容进行细化梳理,逐项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或依据,形成该厅非公开信息目录。7月12日前,将非公开信息目录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公布目录,公开信息。2015年7月15日前,在厅门户网站首页以悬浮窗、专题专栏等便于公众查阅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非公开信息目录,同步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添加非公开信息目录作为二级栏目。8月1日前,办公室牵头商有关单位根据非公开信息目录,修改完善《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指南》。9月1日前,对2015年1月1日以来的政府信息开展集中清理,实现应公开信息全部公开。

  (三)建立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的解密要求,并完成解密及公开审查手续,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转变为可以公开的非公开信息目录,要在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对公众高度关注或者收到3次以上同类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如果已纳入非公开信息目录,要重新审查信息的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要主动公开。

  (四)建立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和公众监督回应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坚持“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对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制作的信息,牵头组织制作该信息的单位为公开主体。对纳入非公开信息目录的信息,如果涉及其他单位,或者该信息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要与有关单位共同协商决定是否公开,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报请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进行协调。9月1日前,在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立公众监督意见箱,公布信息公开监督方式和渠道。对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和集中反映的意见,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予以答复回应,及时引导社会舆论,增进理解,扩大共识。

  八、创新成果

  (一)实现了“目录之外尽公开”。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要求,在严格区分、准确界定信息的公开属性,尽量压缩非公开信息目录的同时,今年上半年,在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环境保护类信息2951条,同比增长21.6%,按照“依申请公开”件办理事项规定,按时、按规则公开“依申请公开”5件,同比下降64.3%,无一起应诉情况发生,无应诉率为100%。

  (二)公众参与度明显提高。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的要求,该办以厅名义在门户网站上以悬浮窗方式向社会公布了非公开信息目录,公众点击率达2万余次,办公室通过在线调查和在线访谈、公众参与、厅长信箱、网上征集等栏目与广大民众开展互动活动,共收集各类信息380条,回(答)复各类环境信息216条,转办、督办各类环境信息64条。

  (三)推广了工作经验及做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7日 “非公开信息目录管理专题会”关于“省直各单位要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非公开信息目录实施方案’的做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列出本单位不宜公开的信息目录,并找准、找足、找够工作依据”的决议,该厅向担负全省省直部门“非公开信息目录”试点的单位介绍了具体做法和经验,试点单位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的方法步骤全部采用了该厅的具体做法和经验。

  (四)各类宣传媒体广泛关注。通过该厅经验做法的推广,《中央政府门户网站》《贵州日报》《新华网贵州频道》《贵州都市报》《贵州与台湾》《金黔在线》《网易新闻中心》《贵州省政府门户网站》《多彩贵州网》等9家媒体相继报道了该厅等4个省直部门率先在全国开展非公开信息目录管理试点工作的专题报道,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

  (五)服务效益明显提升。通过主动公开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广大公众可随时了解掌握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同时,为省内外专家学者对我省环境科学研究提供了详实资料数据,为科学编制我省“十三五”规划提供了大量信息。为完成12件实事和科学规划、设计环境保护12项改革创新以及广泛宣传贵州环保好声音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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