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1年省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黔财建[2011]425号
关于下达2011年省级农村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市(州、地)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有关省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贯彻落实“以奖促治”政策,经研究,现将2011年省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1,000万元下达你们(具体项目和金额详见附件),列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7排污费安排的支出”,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贵州省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建[2009]176号)、《贵州省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环通[2011]127号)等有关要求,强化项目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切实发挥效益。对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成运行后达不到相关要求和标准的,将取消该市、县以后年度中央和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补助资格,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二、有关市、县环保局、财政局批复后的实施方案和批复文件(电子版)要及时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所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应在2012年9月底前完成。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将适时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 2011年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明细表.xls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农村 环保 资金 预算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