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研究提高省部级以上劳模待遇标准

29.05.2015  12:30

省总工会正会同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就省部级以上劳模生活待遇问题进行调研,摸清底数,搞好测算,研究出台进一步提高劳模生活待遇的政策。”这是5月28日记者从省总工会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得的消息,此举旨在帮助劳模解决实际困难,在全社会倡导“重视劳模、关爱劳模、支持劳模”的良好风气。

据介绍,受省政府委托,省总工会在代拟《办法(征求意见稿)》时,对调整劳模待遇问题进行了充分考虑,最终形成了《办法》第三章的内容。第十八更明确: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提高和改善劳模待遇的规定。同时要求承担社会服务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的单位和部门,包括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旅游等公共服务部门和窗口行业单位,应当制定和出台优待劳模的相关办法规定。

目前,我们正协调相关单位,逐条落实,确保办法规定的各项劳模待遇落实到位。”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程安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省总正根据国办发(2015)5号文件精神和《办法》相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劳模待遇等相关落实办法和细则。

据了解,关于省部级劳模具体应该享受哪些待遇,国家没有做出统一规定,由各省按照有关政策掌握。目前,我省省部级劳模待遇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主要有:一次性奖励6000元;离退休和无固定收入的省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每月发放生活补贴70元。1985年12月31日前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10元;在职在岗但本人收入低于所在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70元。离退休和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元,1985年12月31日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每月再增加20元;在职在岗但本人收入低于所在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元。同时,省财政每年拨给困难劳模补助经费20万元,用于发放省属国有困难企业的省(部)级困难劳模补贴;省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劳模疗休养经费。

据悉,《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的通知》自2001年开始执行,至今已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