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落实首笔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生态补偿金

20.11.2015  07:47

新华网贵州频道11月19日电 11月18日,笔者从从江县林业局获悉,11月17日,该局收到了首笔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生态补偿资金1.393万元。

据介绍,今年7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该县高增乡高增村“得班弄务”坡和“得班加杆”坡无证采伐杉树438株,蓄积36.5255立方米。9月16日,县森林公安局对杨某某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经办案人员教育,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11月16日,主动提交《申请书》,申请生态损失补偿,自愿交纳生态损失补偿金,由林业主管部门用于从江县补植复绿基地造林植树,修复因其滥伐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失。经测算出杨某某需补植2190株,补植面积为19.9亩,按照该县生态补偿金标准700元/亩,折合1.393万元,11月17日杨某某已将该笔生态补偿金存入县林业局指定账户。下一步将由县林业局、县国有林场组织造林,同时司法机关也将酌情对杨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了解,为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确保受损生态得到及时修复和补偿,今年9月18日,该县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关于黔东南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生态补偿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在县国有林场大融工区金顶坡挂牌成立第一期218亩的“补植复绿基地”,以开展生态补偿为核心,以“打击破坏生态犯罪与注重生态环境恢复”相结合的新生态司法模式,督促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人员积极恢复受损生态。生态损失补偿适用于森林失火、盗伐、滥伐、非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补偿方式有补植复绿和交纳生态补偿金两种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种,交纳生态补偿金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行补植补种,补植复绿和交纳生态补偿金的,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处罚。(吴德军 徐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