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苗乡侗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生态补偿制度

02.12.2015  12:03

新华网贵州频道12月2日电(记者杨洪涛)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林业局近日收到一笔1.393万元的罚金。这也是从江县首笔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生态补偿资金。

据了解,2015年7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从江县高增乡高增村无证采伐杉树438株,蓄积36.5255立方米。9月16日,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对杨某某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

经办案人员教育,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11月16日主动提交《申请书》,申请生态损失补偿,自愿交纳生态损失补偿金,由林业主管部门用于从江县补植复绿基地造林植树,修复因其滥伐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失。

经测算,杨某某需补植2190株,补植面积为19.9亩,按照生态补偿金标准700元/亩,折合1.393万元。11月17日,杨某某将该笔生态补偿金存入县林业局指定账户。下一步,将由从江县林业局、县国有林场组织造林,同时司法机关也将酌情对杨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了解,为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确保受损生态得到及时修复和补偿,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林业局及州森林公安局共同协商,制定出台了《关于黔东南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生态补偿工作的意见》。

根据规定,生态补偿适用于森林失火、盗伐、滥伐林木及非法占用林地等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选择复绿补植和缴纳生态补偿金两种生态补偿方式。对自愿签订并积极履行生态补偿协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依照量刑规范化规定,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