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建立社会组织监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公告

08.11.2017  19:11

为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省民政厅制定了《关于建立社会组织监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意见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7年11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贵阳市中华北路240号贵州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邮政编码:550004)。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851-86852765。

附件: 关于建立社会组织监事制度的指导意见.docx


贵州省民政厅

2017年11月8日

关于建立社会组织监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社会组织监事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社会组织监事制度的重要性

社会组织监事制度是社会组织按照法规政策及章程规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会员代表,或由发起人(捐赠人)、举办者、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选派相关人员成立监事会或担任监事,发挥监督作用的民主管理制度。

近年来,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总体上看,我省社会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社会组织服务和创新能力不足,一些社会组织自我监督不够,缺乏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不健全,社会组织应有的作用发挥不够明显和充分。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建立社会组织监事制度,对于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构筑社会组织内部各负其责、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中国特色现代社会组织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有利于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有利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日常管理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二、社会组织监事任职条件和数量

社会组织监事行使内部监督权,对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其任职具体条件由社会组织在章程中予以规定,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证书或者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或与社会组织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同时不得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监事除了对公益事业有较高认同感,愿意为公益事业奉献以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准,对于项目运作和财务管理等要较为熟悉。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监事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所有社会组织都应建立和完善监事制度,每个社会组织必须设立至少一名监事。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社会组织可在章程中自行设定监事人数。监事人数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三、社会组织监事产生和任期

监事的产生应当根据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不同类型社会组织根据不同的程序和方式产生监事。社会团体的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金会的监事分别由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选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事由举办者选派、本单位从业人员及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根据选派方式的不同,其罢免或者变更也依照其选派方式进行。社会组织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社会组织监事产生后,应与其他社会组织负责人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社会组织监事权利和义务

监事(监事会)在社会组织组织机构中承担监督职能,独立于社会组织决策和执行机构,其根据不同的产生方式向选举机构或选派单位报告工作。监事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社会组织的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章程和履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但可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当决策和执行机构的行为损害社会组织利益时,监事有权要求予以纠正,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社会组织监事应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社会组织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监事不得从社会组织获取任何报酬。

五、社会组织监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应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监事履行职责。社会组织行政办事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监事提供财务管理和业务活动方面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并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保障,将监事工作费用列入行政办公支出。监事依法履行职责时,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支持和配合,不得随意干预或阻挠。

设监事会的社会组织,其监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必须召开监事会会议。如监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监事可推选召集人。遇有临时或紧急事务,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通信、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长或召集人应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监事会)应紧紧围绕社会组织宗旨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强化资金的控制及监管,就发现问题加强与理事会沟通协商,尽力督促社会组织依法运作、规范运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寓管理于服务中,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分类指导,督促社会组织建立完善监事制度。要总结经验,推广典型,不断推动社会组织监事制度创新发展,不断提高其监督水平和能力,从而促进全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