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种子法》1月1日起正式施行

06.01.2016  10:41

2015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草案,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5号主席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更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解决我国种子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种子法》着重对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体制机制、品种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机构及有关管理制度、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八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种子法》共10章94条,分别为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扶持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

种子法》的修订,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林木种苗工作提供了有利契机,标志着我国林木种苗事业迎来加快发展、转型升级的新时代,为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