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立法保护传统村落 此类法规在全国尚属首次

03.10.2016  08:34

    在日前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据悉,我国目前没有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专门立法,《条例(草案)》一旦出台将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据介绍,我省共有18091个行政村落,其中426个村落已列入中国传统村落目录,占全国总量的16.7%,位居全国第二。除此之外全省仍然有较多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但由于保护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一些传统村落面临发展规划不规范、易遭受开发建设性破坏等问题。

    《条例(草案)》根据我省情况,提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村民主体原则,有利于在村民自治背景下正确处理政府、社会、村民的关系;在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之外明确了地方传统村落申报条件,增大了我省村落的保护范围。

    同时,《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了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的活动,以及对应有相关法律责任。

    详解条例

    定义“传统村落

    目前,我国没有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专门立法,所以《条例(草案)》中对“传统村落”的定义成为一大亮点。

    《条例(草案)》明确,传统村落指形成较早,拥有物质形态或者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等价值的自然村落,包括中国传统村落和地方传统村落。地方传统村落分为省、市(州)和县级传统村落。

    申报地方传统村落四要素

    方传统村落须具备四个条件:村落主体形成较早;传统建筑风貌完整;选址和格局保持传统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

    地方传统村落的申报、评审程序和评价认定指标体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而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挂牌保护村落古迹

    保护传统村落应当保持村落空间、历史和价值的完整性,维护文化遗产存在、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注重其经济发展、传统文化和生态环境的延续性。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入口设立传统村落保护标志,并对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垣、古井古塘、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场所等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

    破坏村落风貌最高罚50万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三类活动:一是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是占用或者破坏保护和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森林、林地绿地、河道水系、路桥涵垣等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素;三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违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传统村落优先建基础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建设传统村落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绿化、公共照明、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生、邮政、公交、养老、农村社区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在保持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不变的前提下,引导传统村落村民改善传统建筑通风采光、节能保温、给排水、环境卫生等生活设施,提升村民居住品质。

    (记者:肖达钰莎 来源:贵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