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笔录泄露是法治之耻 保障法律安全迫在眉睫

04.08.2015  10:55

  ●杨涛

  少林寺方丈释永信被举报风波仍未平息。7月31日14点42分,举报人“释正义”向记者发来第6封爆料邮件,曝光“与释永信通奸女人的公安笔录”,称释永信曾向郑州警方报警称被该女子敲诈,因此被警方询问留下“笔录”。记者多方求证,仍未能证明该“笔录”真伪。

  释永信是少林寺方丈,掌管了数以千万计的少林寺财产,也代表着少林寺的形象,因此,他算是个公众人物。所谓的“释正义”对于贪财、好色的各种举报,虽然太香艳,但说实话,还是与隐私无关,如果硬要说侵犯了隐私,那也只能说,释永信作为公众人物,其事关公众利益的隐私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当然,如果“释正义”是捏造事实来举报释永信,自然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唯有将警方笔录泄露于世这一节,已经超出了法律的底线,必须举报的归举报,泄密的归泄密,进行严肃处理。

  从举报人公布的讯问笔录来看,是释永信和刘某分别于2004年5月29日和6月2日接受过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讯问所作的笔录。如果这些笔录是真实的话,就可以说明两点,第一,这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做的笔录,第二,这一案件很大可能性是并未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否则,公众早就知道这一事情了。这事说明了,可能这事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是子虚乌有,作了撤案处理,或者当事人双方经过和解,公安机关不再深入调查,不了了之。

  这问题就来了,作为举报人“释正义”又是如何获取这几份笔录的呢?说实话,在侦查阶段所作的笔录,是属于国家秘密,就是当事人双方的律师也是不能查阅的,当事人本人更不可能获得这些笔录。那么,“释正义”又是通过什么手段来获取的这些秘密,他到底勾结了什么人还是采取了什么不正当手段才获取这些秘密?

  即便这一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起诉,那也只能由当事人的律师来查阅,当事人律师也不能提供给无关的第三人“释正义”,“释正义”如果从律师那里获得这些材料也是非法的。而且,无论“释正义”是从警方还是从律师手中非法获得这些材料,都不能将它们公布于网上。因为,即便是为了揭露释永信“真面相”的这个“正义事业”,也不能将涉及秘密的文书公布于网上。

  很显然,如果举报人所举报的事实属实,那么作为少林寺方丈的释永信肯定不适宜担任这个位置,应当受到佛门的惩戒。但是,如果相关部门和公众容忍举报人以不当手段获取和泄露讯问笔录进行举报,则是公众的不幸,公共利益的巨大威胁,因为这实质上就是容忍掌握公权力的人员与他人进行勾结滥用权力,或者容忍他人为达到举报目的不择手段进行举报,这是法治社会之耻。

  对于这一事件,我建议两条腿走路,一方面由佛教行政主管部门来查清有关举报释永信之事,以净佛门或者还释永信清白;另一方面,则应当由纪检、检察机关等介入,来查清讯问笔录如何泄露以及“释正义”如何获得讯问笔录之事,以保障公众的法律安全和防范公权力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