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运行环境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30.07.2016  07:03

  (2016年7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钱晓鸣

省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运行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7月6日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7月7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2016年6月30日,委员会协助黔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2016年7月11日上午,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相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对《条例》进行了论证。

  2016年7月11日下午,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十八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是国家九大科技基础设施之一,建成后是世界第一大单口径射电望远镜,是我国开展宇宙起源、演化,太空生命起源和寻找“地外文明”等研究活动的“天眼”。射电望远镜运行对周边环境要求高,涉及范围广,黔南自治州为了加强射电望远镜周边环境的保护,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黔南自治州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删除标题中的“运行”。

  2.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境内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以下简称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环境保护,确保射电望远镜运行环境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3.将第二条修改为:“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以下简称电磁波宁静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