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精神卫生工作方案(2016—2020年)》

15.02.2017  23:39

精神卫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为切实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建立健全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体系,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精神卫生工作方案(2016—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以健全服务体系为抓手,以加强患者救治管理为重点,以维护社会和谐为导向,统筹各方资源,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身心健康,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到2020年,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健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显著减少患者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积极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具体指标。到2020年:

1.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更加完善。省、市、县三级普遍建立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与部门协调机制。70%的乡镇(街道)建立由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老龄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2.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基本健全。每个市(州)至少有一所二级甲等精神专科医院;每个县(市、区、特区)至少有1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精神科或心理科门诊),超过100万人口的县(市、区、特区)至少有一所精神专科医院。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工作。

3.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数量基本满足工作需求。全省精神科执业(含助理)医师达到1050名,各市(州)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含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2.8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配备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

4.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任务有效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

5.精神障碍康复工作初具规模。所有精神专科医院设置康复科。70%的县(市、区、特区)设置社区康复机构。有社区康复机构的县(市、区、特区)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6.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能力明显提升。公众对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认识和主动就医意识普遍提高,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的能力明显提升。省级和所有市(州)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7.救治救助政策进一步完善。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水平,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

8.精神卫生工作的社会氛围显著改善。医院、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50%。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室)并配备专职教师,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患者登记报告。

各级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要加强协作,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报告。以县为单位,每年开展一次集中筛查,切实摸清患者数量。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发现辖区内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可应其家属请求协助就医。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按要求报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辖区内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规范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同时通报公安机关将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录入公安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

(二)做好患者治疗工作。

各地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对于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将病人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病情稳定后回到村(社区)接受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

各县(市、区、特区)要建立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机制,指定定点收治医院,畅通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设立应急医疗处置“绿色通道”,并明确经费来源及其他保障措施。

(三)推动社区综合管理。

乡镇(街道)建立由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老龄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动员社区组织、患者家属参与居家患者管理。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干事、综治干部、网格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协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及生活中的难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

(四)落实救治救助政策。

各地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整合效应,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要按照有关规定,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要做好贫困患者的社会救助工作,对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低保;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或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五)完善康复服务。

逐步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和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模式,建立完善医疗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医疗康复、生活照料、功能训练等康复服务,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

要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社区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在保障能力可及范围,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会资源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方式,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六)逐步开展常见精神障碍防治。

各地要将抑郁症、儿童孤独症、老年痴呆症等常见精神障碍作为工作重点,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职业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常见精神障碍防治模式。

全省建立2―3所治疗儿童孤独症、抑郁症等心理疾病的特色专科医院(门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医务人员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就诊或求助者中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建立会诊、转诊制度,指导其他医疗机构正确识别并及时转诊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要按照精神障碍分类及诊疗规范,提供科学规范合理的诊断与治疗服务,提高患者治疗率。

(七)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各地政府要依法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托现有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和护士,分级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

省级开通心理援助热线和网络平台,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州)开通心理援助热线,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配备心理治疗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专业的心理卫生服务。

综合性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要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订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

高等院校要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并设立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

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八)着力提升服务能力。

推动县级精神卫生机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民政、残联、监管、民营等医疗机构的精神障碍防治纳入当地规划。

县级人民医院要开设精神科(或心理科)门诊,将精神科(或心理科)门诊的开设纳入医院等级达标评审内容。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委托同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和指导职能。

暂无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卫生计生部门要委托上一级或邻近地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技术指导任务,并指定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相关业务管理。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护士培训;开展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全科医师增加精神卫生执业范围的上岗培训,省级培训200人,每个市(州)至少指定1所精神卫生机构承担本区域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并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开展中医类别医师精神障碍防治培训,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

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要加强精神医学、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等精神卫生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举办精神医学本科专业。

(九)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

省级卫生计生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全省精神卫生信息系统,有效整合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资源,逐步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精神卫生专科机构电子病历数据库对接。

逐级建立并完善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基本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适时开展全省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

(十)大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

要将宣传教育摆在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位置。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精神疾病可防可治,心理问题及早求助,关心不歧视,身心同健康”等精神卫生核心知识,以及患者战胜疾病、回归社会的典型事例,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

要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教育、司法行政、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单位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订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

(十一)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

继续在六盘水市等地开展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探索和创新精神卫生工作模式,健全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建立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与康复相结合的全程服务模式,完善救治救助保障体系。各市(州)至少在2个县开展精神卫生综合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在全省全市(州)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政府领导。

各地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原则,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综治、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社、残联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本地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要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落实部门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细化操作办法,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综治组织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贵州建设)考评。

卫生计生部门要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管理,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随访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巩固完善精神分裂症等重性精神病新农合大病保障政策。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精神卫生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改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础设施。

财政部门要落实精神卫生有关投入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按床日付费办法,落实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完善职称评定办法。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

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探索制订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发展政策,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落实精神障碍患者有关补助。

残联组织要帮助精神残疾人与社会融合,做好精神残疾人康复工作。

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研究论证,探索心理咨询机构的管理模式,制订发展和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相关政策。

(三)保障经费投入。

各地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四)加强督导与评估。

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方案实施分工方案,相关部门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共同组织本方案实施。

各级政府要对方案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方案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并将结果作为对下一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总结年度工作进展情况。

2017年,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2020年,组织开展方案实施的终期效果评估。中期考核和终期效果评估情况报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