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环保局纪检组监督执纪问责实行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03.04.2015  11:36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落实力和执行力,推动环保部门作风转变,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县委、政府和局党组重大决策和工作的落实,结合环保工作实际,龙里县环保局制定《龙里县环保局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近期,已经发文要求局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县环保局的督查督办工作明确在局党组书记、局长领导下,由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主管,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局政务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

  督查督办范围:一是中央及县委、县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局党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事项;二是全县环保工作会议和县环保局年度工作重点中确定的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项目的落实事项;三是县环保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决定落实的事项;四、上级和县环保局领导指示批示交办事项;五是县环保局领导下企业、镇街道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要求办理的事项;六、县环保局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等重要批示,要求落实办理的督察事项;七、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办理事项;八、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工作的督察事项。

  督查督办的主要方式:一是催办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发督办通知单、督查通知、电话告知等形式,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督促承办单位人员按时办理;二是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县环保局领导指示批示、交办事项,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科、股、室、单位责任人按规定时限落实;三、实地督查。对重要的督察事项,由督察人员直接进行实地督查落实或采取暗访形式督察;四是跟踪督察。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动态跟踪督查,掌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一是立项拟办。对需要列入督查的事项,由县环保局领导授权或由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提请,由局办公室提出督查意见,报局纪检组长审定,重大督察事项报经局长审定,并由局办公室负责登记、编号、填写《督办事项登记表》;二是督查催办。对交办的督查事项,县局办公室负责跟踪检查,了解情况,督促办理。对一些重要的督察事项,由县局纪检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专题督办;三是办理反馈。承办单位在办理督办事项时,要确定经办人员,明确办理要求,抓紧认定办理。对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的督办事项,要及时向局领导和办公室提出报告说明理由,提出建议,征得同意方可变动。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办。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科股室、单位要及时向领导和办公室报告,按规定时限报送局办公室。办公室根据报告做好登记,以《环保督查督办通报》进行通报与专报。同时,实行督办事项销号制,对督办问题已解决的予以销号,任务未完成的持续跟踪督办,直至问题解决。

  督查督办明确工作时限:一是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在接到督查通知或安排交办(包括电话和文字通知)后,除规定时限外,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立即落实的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安排;二是全局性的督查工作,实行季度督查制。承办单位必须每季度报告一次落实情况,办公室随机进行抽查;三是县委、县政府有关环保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各单位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或按有关文件、会议、领导确定的时间报告落实情况;四是县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专题会议决定事项,根据会议要求办理。原则上从会议召开之日起,各办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

  督查督办强调工作要求:一是各承办单位应按规定要求积极办理督办事项,不得延误。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申请延期,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二是涉及多个单位办理的督办事项,主办单位应积极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上报。

  督查督办实行责任管理和绩效考核:一是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政务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二是政务督查纳入本局科室股、单位及个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三是对有令不行、办事拖拉、敷衍推诿、作风不实,导致督办事项不能落实的,视其情节,依据《龙里县强化落实力和执行力建立健全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问效实施办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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