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党组驻厅纪检组联合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07.08.2015  11:49
    日前,中共贵州省民政厅党组,省纪委派驻省民政厅纪检组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省民党〔2015〕32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民政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组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厅党组主体责任和驻厅纪检组监督责任,把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科学划分厅党组班子的集体责任、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驻厅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党组成员的领导责任、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岗双责”责任。积极主动支持、配合驻厅纪检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深入推进省民政厅党风廉政建设,为推动全省民政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意见》明确,厅党组班子及党组领导成员、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工作”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始终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应有的政治纪律、作为应尽的政治责任、作为应负的政治担当。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者、推动者、执行者的责任。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进一步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协调推进重点工作。驻厅纪检组要全面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在省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构职能,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维护党规党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从严监督检查省民政厅党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协助厅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协调反腐败工作。
意见》明确,厅党组对厅机关、省老龄办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一是切实加强纪律建设,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二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生。三是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理念,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四是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健全有效管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体系。五是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持续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六是在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支持配合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开展执纪监督问责工作。
    《意见》还明确厅党组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是: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二是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三是坚持以上率下,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四是抓长效监督检查。
    《意见》明确厅党组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是:党组班子其他成员要对分管、联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要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党组和党组主要负责人抓好分管、联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是在管好自己的同时管好分管、联系部门的人员。二是定期不定期召集分管、联系部门负责人,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三是主动认领厅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意见》明确厅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职责,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是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二是加强学习和教育。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四是及时做好防范工作。
    《意见》明确,派驻厅的纪检、监督室承担对省民政厅党组和各处(室、局、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的监督职责,督促检查省民政厅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在职责权限内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一是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是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三是持续抓好“四风”问题整治。四是严肃查处损害人民群众和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五是认真落实廉政谈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