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04.06.2014  21:38

贵  州  省  体  育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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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体办发〔2013〕38号

关于组织开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体育(文体广电、旅体)局,仁怀市、威宁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13〕40号)等文件精神,  省体育局于7月22-24日举办了贵州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暨体育设施国家标准培训会议,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经与省法制办、省人社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共同协商,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决定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工作直接下放到县(区)级进行。为认真组织、严格规范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许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依法开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既与全民健身有关,也与体育产业、体育市场相联,还存在大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作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摆上重要日程。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是相对独立的工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保障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经费落实到位。

二、摸清底数,抓紧对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重新申请许可工作

县(区)级体育主管部门尽快摸清辖区内已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主体的底数,在11月1日前完成已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主体的重新申请许可工作。各市(州)体育主管部门及省直管县(区)将辖区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数量及情况,已办理经营许可证情况、未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原因,于11月8日前汇总上报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并附电子文档)。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

体育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人保、工商、质监、安监、法制等部门联系合作,共同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获得许可、合格经营提供服务和帮助,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日常监督。体育主管部门既可以单独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主动与工商、质监、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监督检查。

四、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中的行为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几个方面,《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的行为都有明确要求,《全民健身条例》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也相应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既是体育主管部门的权利与责任,更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并且还要承担因行政行为不当而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后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工作有效、准确地进行。

省体育局将适时对各市(州)、县(区)开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工作进行检查。各市(州)、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应按职责,有效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工作,并依法开展执法监督。

五、  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相关法律、法规

省体育局将把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省体育系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指导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学习。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联系实际,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与具体工作联系起来,准确把握工作程序和要求。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要经过体育主管部门许可、监管的社会认知和影响,引起全社会关注,让消费者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特别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许可证(正、副本)及配套文书均按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规定的样式自行印制;具体许可管理工作按照《贵州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执行。

贵州省体育局

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