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民生诉求亮“绿灯”

09.10.2015  18:15

——《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出台记      
            ■    (转自  中国红十字报      匡传益)
              9月25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闭幕,会议高票通过了由省红十字会联合相关部门起草、切合民生诉求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从百姓现实需求出发

因为民生诉求大、社会密切关注,《条例》立法工作一开始就受到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委相关领导的高度赞同和全力支持,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器官捐献保障移植供体开启了“绿色通道”。

贵州省红十字会负责人介绍,从成立起草小组、拟写初稿到省人民代表大会二审通过,仅用时1年零4个月。期间历经17次征求意见、4次调研、19次论证并修改文本,收集相关意见300余条。

2013年6月,贵州省红十字会正式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同年底,省红十字会向省政府建议制订《条例》、依法推进这项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

2014年5月,贵州省红十字会联合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委、省卫生计生委及有关器官移植专家,共同成立《条例》起草小组,启动《条例》立法调研论证。经为期一年的调研论证并形成初稿,省政府于今年初批准将《条例》列为2015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

“捐献器官、延续生命,这是民生工程,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社会密切关注的正能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忠良在《条例》征求意见时表示,这不仅仅是红十字会的事,而是要站在人类文明的高度、社会发展的高度、民生诉求的高度、倡导人道精神的高度,来认识和支持这项工作。

“《条例》看似离我们很‘远’,实际上离每个人、每个家庭又很‘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肖祖才在立法调研论证中强调,人体器官捐献符合当前老百姓的民生诉求,我们一定从老百姓的现实需求出发,群策群力、集中精力,共同为《条例》立法工作出谋划策。

为《条例》出台扫清“阻碍”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中,贵州人体器官捐献立法工作具有特别的意义。

在《条例》初稿征求意见中,“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组织、工作机制”“将彩票公益金用于省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民政等部门应当免除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等涉及捐献保障的政策性条款遭遇了阻力。

对此,省红十字会逐一走访协调,多次发函倡议、请求支持。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喻培萱率调研组深入湖北、天津实地调研,学习借鉴两地人体器官捐献立法经验,并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她说:“推进器官捐献立法意义深远,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象征,一定要从支持社会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争取出台一部实用、管用、有‘本土特色’的地方法规。”

“出台《条例》既符合老百姓的切身诉求,也切合当前医疗技术的发展需要,这样的好事理应支持。”在《条例》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龙超云积极向参会人员呼吁,为《条例》出台扫清“阻碍”。

立足省情凸显亮点

“继天津、湖北等地之后,《条例》是全国第5部专门针对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这不仅体现了立法机关优先支持公益事业与群团工作的决心,也彰显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在领导社会建设中敢于‘走新路’的勇气和魄力。”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罗治雄表示。

贵州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又是少数民族聚居省份,《条例》内容包含许多结合省情实际的条款。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组织、工作机制;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完善全省人体器官捐献登记信息系统和潜在人体器官捐献人信息报送制度;省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建设;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全省人体器官捐献信息库和细胞组织库,保证捐献信息完整,保障捐献器官的合理利用。

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可以向临近待捐状态的潜在捐献人提供上门登记服务。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后,公民要求查询、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的,红十字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最长不超过7日。

作为牵头起草部门,省红十字会组宣部负责人认为,《条例》明确了政府责任,完善了工作体系,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一系列过程进行了规定,有利于规范器官捐受行为,保障捐受双方的合法利益,将为开创贵州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新局面奠定坚定的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