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非遗”技艺抹黑 为犯罪行为“买单”

28.10.2015  12:31

                        10月26日下午,贞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污染环境案件,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广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彭廷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庭审现场,该县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小屯镇11个村的村民近200余人旁听了这场具有教育意义的“环保法治课”。 被告人王广立,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汉族,文盲,务农,家住贞丰县小屯镇龙井村阳寨组。被告人彭廷华,男,1978年5月1日生,贵州省贞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贞丰县小屯镇龙井村云盘组。王广立和彭廷华二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经法庭审理查明:贞丰县小屯镇的古法造纸始于清代乾隆年间,传统工艺以构树皮、石灰为主要原材料,采用蒸煮、浸泡、漂白、打浆、操纸、晾晒等数十道工序、历时数十日制造白棉纸。2003年以后,为节约成本、提高产量、增加经济效益,小屯镇村民改变了造纸的传统工艺,以大量使用工业用氢氧化钠(俗称烧碱)  、次氯酸钠(俗称漂精)等化工原料以缩短生产周期,未对造纸过程中加入氢氧化钠、次氯酸钠蒸煮、浸泡构树皮产生的废液进行处理,直接向外部环境排放。2013年8月,贞丰县政府对小屯镇违法造纸排污的小作坊进行取缔,给予了经济补助,并对造纸户的设备、原材料进行回收,被告人王广立、彭廷华属于被取缔的造纸户,亦领取了补助和回收款项。2015年7月1日,贞丰县环境污染联合调查组工作人员到贞丰县小屯镇开展污染环境问题专项行动,在小屯镇龙井村阳寨组水井处、云盘组彭廷华家后院当场查获被告人王广立、彭廷华在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情况下, 正在向外部环境排放造纸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现场查见浸泡蒸煮好的构树皮的浸泡池排口正向外排放产生的废水,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当即对所排放的废水进行抽样送检,并责令被告人王广立、彭廷华立即停止向外部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经黔西南州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抽取的水样进行监测,并经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认可,结论为:王广立所排放的造纸生产废水超过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污染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彭廷华造纸作坊浸泡池排放口废水超过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污染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两人在造纸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各项指标均严重超标,有的指标甚至超标180倍。贞丰县环境保护局还多次现场查获被告人王广立、彭廷华向外排放造纸过程中蒸煮、浸泡构树皮时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均责令其二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机构对二被告人浸泡构树皮的浸泡池容积和池内污水净水体检测,认定排放的废液质量均已达3吨以上。经对照国家环保部和发改委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之规定,被告人王广立、彭廷华所排放的造纸生产废水属于名录中规定的废物类别HW35废碱中使用氢氧化钠的碱法造纸过程中蒸煮制浆产生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法庭审理认为:保护环境、减轻环境污染、遏制生态恶化趋势,是各级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应尽义务。贞丰县政府在对小屯镇违法造纸造成环境污染的家庭手工作坊进行取缔后,小屯镇仍有村民为获取经济利益私自造纸而污染环境。被告人王广立、彭廷华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即多次在造纸过程中擅自向外排放蒸煮制浆产生的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的含碱废液,该含碱废液属危险废物,数次被环境监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检测,被告人王广立于2015年7月1日排放的危险废物的质量为6.5吨; 被告人彭廷华用于浸泡构树皮的浸泡池容积为5.38m 3 ,其在一个造纸生产周期中在该浸泡池中采用流水浸泡、漂白加入氢氧化钠蒸煮后的构树皮而持续向外排放含碱废液,其亦因违法排放污染物三次被环境监管机关现场查获,故应当认定被告人彭廷华排放的危险废物质量为3吨以上,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彭廷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当庭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贞丰县小屯镇一带的白棉纸造纸工艺,因其工艺古朴自然且多达72道生产工序的复杂性,被誉为古法造纸术的“活化石”,文化部于2007年将此造纸技术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法造纸成为当地群众的主要收入来源。为了保护这种传统工艺,当地政府在主要水源地专门修建了污水处理厂进行配套服务。然而,小屯镇村民为了节约成本、增加经济效率,改变传统操作方法,浸泡原料改用工业化工原料,生产废水未通过污水处理厂直接向外部环境排放,给下游的三岔河水库水质造成严重污染。对此,县委、县政府对小屯镇造纸排污手工作坊进行合理取缔和关闭,但该两案的被告人王广立和彭廷华置国家法律法规和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重新修建造纸设施,继续违法排污,且非法排放危险物3吨以上,属于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无论是谁,若转型转产通过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来实现,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环境资源作为重要的公共资源应当受到严格的保护。对于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加大对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刑法的威慑力,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将第三百三十八条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入罪门槛。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王广立、彭廷华两案系上述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黔西南州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