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五项制度筑牢“两非”防护墙

09.12.2014  18:41
本网讯(通讯员 余静)近日,绥阳县针对在“两非”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孕产期全程管理服务不到位、医疗管理不规范、信息反馈不及时等问题,以完善相关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规范化管理为抓手,筑牢“两非”防护墙。 该县一是完善孕情跟踪随访服务制度。按照明确服务对象、加强孕期服务、开展产后随访、严格出生登记、实施统计监测的“五步工作法”,从生育对象结婚开始,包保干部每月入户对生育对象进行访视,及时掌握孕情,准确预测产期,为育龄妇女提供孕前指导、孕中服务,从而堵塞孕产过程的监控服务漏洞,防止非医学需要的孕情消失。 二是完善B超使用管理制度。全面实行责任承诺制度,B超工作人员实行资格认证、持证上岗、双人负责制度,严禁向孕检者透露有关婴儿性别的相关信息。严格B超使用登记,对首次做B超检查的孕妇,必须认真审核其《居民身份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并做好登记。如孕妇没有相关证件的,在1小时内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是完善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符合施行终止妊娠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要查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需要终止妊娠的疾病证明书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的 《政策内终止妊娠审批表》;对计划外怀孕对象要求终止妊娠的,由乡镇计生办出具介绍信,接诊单位核查该对象真实身份与介绍信一致时方可施行终止妊娠术;对未能提交出相关证明且怀孕14周以上的对象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经批准的不得施行相关手术。 四是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严把终止妊娠药品进药、出售、使用各个环节,切实做到购进、使用、报损情况清楚,帐实相符。加强对各医疗机构、药店、诊所的清理检查,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只能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使用终止妊娠的药品。 五是完善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开展助产技术的机构必须具有《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证》,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必须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住院分娩时,要查验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如不能出具相关证件的,要在48小时内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其核查后反馈给助产机构;助产机构要根据孕妇提供的相关证件,规范准确填写《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册》,并将《居民身份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复印件连同病历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