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旧件翻新欺诈车主 法院判决修理厂三倍赔偿

18.08.2015  11:07

旧件翻新欺诈车主 法院判决修理厂三倍赔偿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樊丽 通讯员何正功 张勤铭)将肇事的小轿车送到修理厂维修,没想到修理厂却将翻新的元宝梁当做新配件给车主安装。事发后,车主将修理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8月13日,张掖市甘州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以旧代新故意欺诈原告,遂依法判处被告按照更换元宝梁费用的三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220元。

案情遭遇旧件翻新 车主状告修理厂

2014年6月14日,张掖市甘州区市民汤某所有的一辆小轿车肇事后送当地某修理厂维修。经检查,确定维修项目为更换元宝梁等12处,其中更换元宝梁的费用为5740元。同年6月20日,修理厂维修完毕,汤某支付了修理费。汤某在修理厂接收车辆时,发现车身颤抖,更换的元宝梁为旧梁,为此,双方交涉。酿成纠纷后,汤某以修理厂存在欺诈行为向运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经鉴定修理厂更换的元宝梁为旧梁。后汤某将该修理厂起诉至张掖市甘州区法院,要求修理厂返还修理费并赔偿经济损失。审理中,被告认可更换的元宝梁为其他车辆上拆下来的翻新件。

审判欺诈车主法院判决三倍赔偿

甘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车辆在发生事故后送被告处维修,被告理应将需要更换的配件更换为新的、合格的产品。被告在没有征求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从其他车辆上拆除下的翻新件当做新的配件安装在原告的车上,导致原告车辆仍然存在瑕疵或安全隐患。原告提起诉讼后,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以旧代新故意欺诈原告,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处被告按照更换元宝梁费用的三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