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3个部门联合出台办法惩戒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08.09.2015  10:38

    近日,贵州省发改委、省国税局等23个部门联合下发《贵州省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办法》的出台,将加大对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真正使违法纳税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形成惩戒失信行为的强大合力。

    《办法》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标准、联合惩戒的对象、惩戒措施及实施部门、联合惩戒方式等作了具体规定。在八条税收违法行为标准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以及拖欠税款金额达到200万元,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皆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禁止其购买不动产、支付高额保费、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等高消费行为。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将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强化税务管理、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等18项联合惩戒措施。

    同时,《办法》还对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联合惩戒的保障机制及其他事项作了明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

    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多部门联合惩戒既是从限制涉案当事人行为、提高违法成本、降低信用评级等多方面,有效打击、严厉警示、强力震慑涉税违法行为的“组合拳”,也是对违法企业、个人、财务人员等的共同惩戒。实施联合惩戒的目的,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合力,运用信用手段全面推进纳税诚信体系、税收现代化体系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也对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树立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构建良好的税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牛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