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01.04.2016  11:56

  (2016年3月2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钱晓鸣

省人大常委会: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月16日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2月26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5年10月16日,委员会协助紫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紫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2016年3月3日,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相关部门和咨询专家参加,对《条例》进行了论证。

  2016年3月17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十六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紫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紫云自治县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下,可以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所取得的相关实物、图片等资料复制件,汇交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2.删去第三条第一项中“医药品、”,将“食品”修改为“饮食品”;同时增加一项“民族民间传统医药”作为第三项,该条各项序号作相应调整。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