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7.05.2016  17:43

  (2016年 5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钱晓鸣

省人大常委会: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月16日经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2月1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5年12月18日,委员会协助镇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镇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2016年4月14日,委员会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以及相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对《条例》进行了论证。

  2016年5月5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和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会议认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镇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镇宁自治县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将第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