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03.03.2015  11:18

    日前,贵州省政府公布《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定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贵州是继云南、江西之后,全国第三个出台与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相配套的地方性规章的省份。

    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了解到,该《办法》规定,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容易引发自然灾害的危险源、隐患区域进行排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并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市、县和多灾易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办法》还明确,发生自然灾害并达到特别重大等级时,按照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发生重大、较大、一般自然灾害时,由减灾委员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沈明 聂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