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环保局认真组织学习《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1.09.2015  16:33
 

  9月18日下午,县环境保护局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认真组织学习《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并展开了深入讨论。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由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州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县环境保护局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全县率先学习一步,带头贯彻落实。学习会上,全体干部职工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地学习了《条例》内容。并结合该县和本部门工作实际展开了热烈讨论,畅谈学习体会,大家一致认为条例的颁布,是加强黔东南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对该县创建生态文明县城,提升县城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局党组书记、局长龙景高在会上要求全局干部职工要深刻认清目前该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深入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条例》精神,要将学习《条例》贯彻落实到具体的日常工作中,以《条例》为工作准则,认真扎实做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打造青山、碧水、蓝天的黎平侗都形象打下良好的基础。

  通过此次学习, 进一步增强了全局干部职工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得到进一步深化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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