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2017年元旦起施行

14.12.2016  18:09

  12月9日,黔南州人大常委会召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通过自治州人大调研、起草、论证,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该《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黔南州荔波世界自然遗产地主要水系的生态环境保护今后将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樟江流域保护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同时,全面实行河长制,支流、干流所在地(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河长。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将被处以最低1000元以上、最高5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所称的樟江流域指黔南州荔波县、独山县、三都水族自治县境内降雨通过地表水和地下水汇入樟江的水域及陆域。樟江流域是荔波县境内最大的河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