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将集体财产当成“唐僧肉”
不管是给老百姓打井的钱、修河道的补偿金,还是村里土地山林几十万元的承包款,9名村干部怀着“有福同享”的心态,吃拿卡要,“抱团”侵占。浙江天台县隔水江村9名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将累计44万余元的集体财产占为己有。(2015年3月22日中国新闻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腐倡廉,打虎拍苍,声势之大,前所未有,然而一些基层干部,尤其是村干部一方独大,自以为山高皇帝远,贪占点集体财产不会有人过问,日积月累,胆子越来越大,越贪越多,把集体财产当成“唐僧肉”,想啃一口就啃一口,大有苍蝇成虎之势。
我国《物权法》第63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财产,其行为不仅违背了法纪,也违背了做人的原则,违背了村民的意愿和为村民服务的承诺,这样的干部必为群众所唾弃。
造成村干部侵占集体财产的原因一是制度不健全,或者建立了制度没把制度当回事,使制度形同虚设。二是监管不到位,没有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作用,上级主管部分督查不到位。三是村务公开流于形式,群众对集体财产状况不明不白,起不到监督作用,更谈不上参与到管理中去。四是缺少对村干部的教育和培训。由于大量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经商,导致村干部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年龄偏大,加之培训不到位,不学法、不懂法、不用法,使部分干部产生当干部就是占便宜,就是多捞钱的错误思想。
如此看来,要管好用好集体财产,不让集体财产成为“唐僧肉”,就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就要强化对村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就必须搞好村务公开;就要推进基层反腐的制度化建设;就要努力提高干部队伍思想素质和文化素质,提高村干部待遇,吸引年轻有为,文化水平高,愿意为建设家乡作贡献的优秀人才到村干部队伍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