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条借贷——民间借贷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21.06.2016  09:05

    随着校园借贷的蔓延,借贷方频出新招,从起初的“无担保、无抵押”到近来触目惊心的“拍个裸照,立等可取”。近日,有网友曝光称,有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借贷宝提供“裸条放款”。

    所谓“裸条借贷”,即指借款人(多为在校女大学生)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借款并设定高额利息,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作为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贷款人以公开其裸照和与借款人父母联系的手段逼迫借款人还款。这一方式不但突破了道德约束,也挑战了法律底线。那么,民间借贷的法律边界到底在哪?

    首先,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行为均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其次,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不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该《规定》,即便是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但基于其违反该《规定》,则超过36%的部分不受保护。

    最后,裸照不是合法担保,贷款人公开借款人裸照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裸照涉及到个人隐私,不能作为担保物来保证债务的履行。结合日前网络所爆事件,贷款人通过发送重点部位打马赛克的裸照或视频索要高额利息,并强调若不及时还款就将裸照或视频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威胁或强迫借款人向其偿还非法利息的行为,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贷款人将借款人的裸照或视频向社会公布的报复行为,还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任何事件的出现都反映了一定的社会问题,值得各方反思。对于借款人来讲,“裸条借贷”的风险不仅是高利贷,还潜藏着高利贷分子以私密照作要挟逼迫其做其他违背意愿的后患,对此一定要坚决拒绝;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讲,大学生对于创业资金的需求日益旺盛,开放有层次的融资渠道显得尤为迫切;对于监管机构来讲,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应切实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打击破坏社会之公序良俗者。(作者为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亮亮)

[责任编辑: 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