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可享受高考中考加分政策

14.06.2014  18:34

    近日,贵州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决定对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在参加中考、高考时给予加分,在学前教育和资助方面给予优先。

      加分政策

    高考加分,被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或者其子女,高考总分加10分;被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或者其子女,高考总分加5分。中考加分,被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或者其子女,中考总分加10分;被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或者其子女,中考总分加5分。

     优先政策

    对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就近安排其子女读公办幼儿园。对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学生或者因家长见义勇为牺牲、致残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学校应当优先落实资助政策,通过提供学前教育幼儿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高等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方式,资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申报程序

    一、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高考,申请政策照顾的,须填写《贵州省普通高考考生申报政策照顾资格审查表》,并按《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县招生办审查确认送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审查确认,并由县招生办报送市(州)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经市(州)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综治办审查确认并由市(州)综治办报送省综治办,经省综治办审查确认后送省招生监察办复核。对享受高考加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考生,要在省招生考试院、当地县级招生办以及考生就读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二、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中考,申请政策照顾的,其资格审查程序、公示方式和时间,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申报程序第1条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录取(中考)时,所获加分与其他加分项目的最高累计加分,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贵安新区、威宁县、仁怀市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三、鉴于《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颁布施行之前(即2014年6月1日之前),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是由有关部门代表政府履行表彰职责,为保障2014年6月1日之前获省内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认定以下受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适用《条例》第29条有关规定:1、1991年至1993年由县级以上党委宣传部、公安机关联合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2、1994年至2007年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综治办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3、2008年至2014年6月1日前,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综治办、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

    详细情况可咨询学生(考生)所在县(市、区、特区)招生办或综治办。(郭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