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院制定《省内委托执行若干问题规定》规范省内各级法院间委托执行

24.07.2014  10:52

多彩贵州网讯 7月23日,记者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规范省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委托执行工作,加强省内委托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省内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于今年7月开始试行。

委托执行制度,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执行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该外地法院,并由其实施强制执行的一项制度,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跨辖区案件的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据了解,近年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经过调研,并从大量的涉执信访案件反映的情况中发现全省法院委托执行工作存在以下问题:委托案件监督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不完善;委托案件实际执行率、执行到位率特别低;受托执行案件退回委托法院的随意性较大;有些委托法院明知不符合委托执行条件,但为了防止当事人上访而“甩包袱”,将案件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案件执行不力在涉执信访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矛盾难以化解,当事人反映强烈。因此,为加强省内委托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胜诉权益得到及时实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规定》。

据悉,《规定》中确定了省内委托执行的一般原则,要求执行法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本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人民法院执行。但也有例外情形,即要综合考量执行案件的司法成本、效率及其他客观实际,同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基层法院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得互相委托执行。

规定》还明确了委托执行的具体条件、手续,委托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