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生条例修改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加发补贴养老金

05.04.2018  11:24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退休后加发补贴养老金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其中,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内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后将加发补贴。

    此次修改主要是对原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进行修改。其中,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修改内容明确,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5%加发退休补贴,但加发后的计发比例不得超过100%,退休补贴可以一次性发放,企业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5%加发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据了解,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改变了原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用财政统管模式和运行机制,从原来的单位保障方式改为社会保险方式。改革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及其他待遇组成。我省相关法规中的“退休金”“退休费”“原标准工资”等已成为历史,相应的加发退休金的法规条款已经失去继续执行的制度基础。同时,国家有关政策也明确了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为确保立法引领改革、改革于法有据,省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记者 王鲁铨)

[责任编辑: 刘昌馀 谢素香]